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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傍晚六點,河北省三河市警方接到報案,泃河的一處河岸邊發現了一具女尸。冬天的河面已經結了薄冰,民警費了好大勁才把尸體打撈上岸。被害人雙手被綁,衣物凌亂,頸部有勒痕,遇害前還遭到了性侵。民警在尸體上找到了一串鑰匙,除此之外幾乎找不到其他線索。死者身份一時間查不清楚,可大家立刻聯想到了一個月前的一樁警情。
一個月前,河北三河市黃土莊鎮的鄉道邊出現了一輛被人遺棄的小汽車。車門沒鎖,車牌也被人摘掉,車內還發現了血跡。天津薊縣警方在11月1日發來協查通報,縣里一名女司機開車出門后再也沒有回來。民警隱隱覺得三樁事情可能存在聯系,一邊加緊做 DNA 比對,一邊拿著死者身上的鑰匙趕赴薊縣核實。
薊縣失蹤的女司機叫張孝霞,時年四十三歲,多年前與丈夫離異,獨自生活。民警懷著緊張的心情,把那串鑰匙插進了張孝霞家的大門鎖孔,結果門真的打開了。DNA 比對結果也證實被害人就是張孝霞。法醫在死者體內提取到了微量的男性體液,同時還發現大量積水和泥沙,看來導致張孝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她在水中整整泡了一個月。想從這種程度的微量體液里提取嫌疑人 DNA,難度極大,三河警方只能尋求上級技術部門的支援。
技術人員對嫌疑人體液做分析的同時,另一組民警把車上的血跡跟被害人做了比對,結果證實這些血跡不屬于張孝霞。嫌疑人在作案時也受了傷。這樁案件表面看符合搶劫殺人的特征,警方判斷嫌疑人很可能是個有前科的慣犯。當民警把車上的 DNA 上傳進入數據庫比對之后,一個名字很快跳了出來——薊縣的趙凱,此人曾因打架斗毆被警方刑拘,DNA 居然跟車上的血跡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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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證面前,趙凱承認自己參與了作案。可他接下來講述的故事讓所有辦案人員都倒吸了一口涼氣。趙凱說自己也是被人脅迫,脅迫他的那個人叫小江。小江與張孝霞本來是男女朋友關系,三人于 10 月底的一天晚上一起開車外出游玩,本來氣氛挺不錯,不知怎么小江跟女友就吵了起來,爭吵很快升級成肢體沖突,小江竟然用車上的沖電線把對方勒住。張孝霞沒有馬上斷氣,趙凱協助小江把失去知覺的張孝霞丟進了河里。一切結束之后,兩人把車開到了三河市境內丟棄,趙凱還分到了五百多塊錢的贓款。
趙凱說到這里一把鼻涕一把淚,說自己本來想下車逃跑,但小江威脅他,說他已經成了共犯,敢報警或者自首就對他的家人下手。至于小江到底是誰,趙凱堅稱兩人只是在網吧偶然相識,他根本不知道對方的真名和具體情況。民警反復追問,趙凱就一口咬定"小江"這個人確實存在,自己只是從犯。
口供里的疑點越積越多。辦案民警重新梳理,發現趙凱說的某些細節不像是瞎編——他說作案之后是搭乘出租車返回薊縣。警方立即調閱三河市所有出租車公司信息,還真有一名司機回憶起 10 月 28 日凌晨搭載過兩名年輕乘客前往薊縣。按規定,跨區乘客需要留下個人信息,民警一查,當日留下的電話果然屬于趙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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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趙凱和小江一起犯下這么大的案子,兩人關系肯定不一般,趙凱說不知道對方信息多半是謊言。民警對趙凱的通信記錄做了查詢,結果發現兩個奇怪的號碼。這兩個號碼在 10 月 27 日下午,也就是張孝霞遇害的前一天,曾與趙凱通過電話。其中一個號碼的主人很快被排除嫌疑,另一個號碼的機主是趙凱的堂弟,名叫趙健,才剛滿 18 歲。
趙健在薊縣一家網吧打工,戶籍信息顯示此人原名趙東雪,體貌特征與出租車司機描述的嫌疑人高度吻合。民警在趙東雪的住處附近走訪一圈,竟然在一家二手手機店里找到了張孝霞的手機。老板記得這部手機是一名年輕人賣到自己店里的,看到趙東雪的照片之后立即認出了賣手機的人。案情終于撕開了一個大口子,民警決定立刻對趙東雪實施抓捕。
可惜動手之前,趙東雪已經逃往東北。幾天后,遼寧凌源市公安局傳來消息,趙東雪在市區一個小區里出現過。民警蹲守多日鎖定住處,偽裝成物業敲開他家門。門一開,幾名便衣一擁而上,趙東雪束手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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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雪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就在同一時間,技術部門對嫌疑人體液的分析也出了結果——遺留在張孝霞體內的嫌疑人 DNA,與趙凱完全吻合。證據一件件擺在面前,聲稱自己無辜的趙凱終于沒法繼續狡辯了。
趙凱最終承認,所謂"小江"根本就不存在,一切都是他為了脫罪憑空編造的。只要警方找不到小江,他作為從犯就不會被重判。2010年10月27日下午,趙凱和趙東雪在薊縣境內攔停了張孝霞駕駛的黑車,把車開到無人處便開始搶劫。趙凱見張孝霞有幾分姿色便起了色心,作案之后又怕罪行敗露,決定殺人滅口。他把張孝霞丟進薊縣境內的泃河,又把車開到三河市境內丟棄,妄圖用"人車分離"的方式干擾偵查。哪知道尸體順水漂到了三河市,藏也藏不住。
從法律角度講,趙凱和趙東雪的行為涉嫌搶劫、強奸、故意殺人多項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同樣可以判到死刑。多個罪名合并執行,通常會在最高刑期以上決定最終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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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兩人結伙作案、事后還編造"第三人"謊言的案子其實并不罕見。比如 2014 年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案"復查中,同案犯就曾多次編造不存在的同謀來推脫主犯責任。再比如 2003 年遼寧某案,主犯也試圖用"另有人在現場"的說法減輕罪責,最終都被 DNA 和電子數據戳穿。
值得一提的是,辦案民警沒有輕信嫌疑人的謊言,一切靠證據說話。從一串鑰匙、一處血跡、一段通話記錄,到二手手機店里的一部手機、一段網約車登記信息——任何一環缺失都可能讓兇手鉆空子。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它從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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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車里裝有行車記錄儀,這個案子會不會更早告破?
把這篇文章轉發給家人朋友,多一個人知道法治常識,社會就少一樁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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