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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一下飛機,就前往江西省鄱陽縣。
一起案件中,當事人余某因不服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涉嫌非法行醫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相關民事判決,提出申訴、信訪;另一起案件中,當事人汪某因不服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信訪。
就在同一天,最高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童建明在福建省福安市檢察院接訪了一起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鄭某。那是10年前的農歷大年初一,黃某飲酒后駕車,將正在讀大三的鄭某撞倒后逃離現場。經鑒定,鄭某傷殘程度為一級傷殘。童建明耐心釋明法理,督促當地檢察機關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案涉問題。
上述三起案件的一個共同點是,當事人長期信訪、申訴,最高檢領導當面聽取申訴人的訴求,將心比心釋法說理,鼓勵他們盡快從案件中走出來,解開心結、放下包袱,努力過好今后的生活。
記者關注到,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辦理在法律上并沒有問題,但有時并不能完全被人民群眾認可。原因何在?
“究其原因,就是實體公正沒有被接受,程序公正沒有被感受。”最高檢領導一語中的,“高質效辦案既有客觀標準,也有主觀感受”“僅達到客觀標準,人民群眾未必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何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讓公正司法與老百姓心中的那桿“秤”同頻共振?我們不妨從接訪兩天后的最高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中尋找答案。6月12日,應勇主持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并講話強調,要把人民感受、人民評價貫穿檢察履職全過程各方面,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健全檢察環節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實現檢察機關自身評價與社會評價、當事人評價相統一。
這就意味著,在履職辦案過程中,要切實增強檢察為民的大局觀、全局觀。具體而言,“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等客觀標準是基礎和前提,與此同時,還要真正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監督辦案,以人民群眾的感受為第一感受,以人民群眾的評價為第一評價,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辦。
今年3月至12月,結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開展民生領域信訪問題集中治理的部署要求和中央政法委有關工作部署,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集中化解信訪問題專項行動。而上述汪某申訴案,就被列入了檢察機關集中化解信訪問題專項行動重點案件。
據悉,集中化解信訪問題專項行動是檢察機關扎實開展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學習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最高檢黨組專門對檢察機關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帶頭化解信訪問題作出部署要求,明確強調“要把為民辦事、為民造福作為最重要的政績”。
一分部署,九分篤行。最高檢領導認真研究和選取案例,帶頭接訪下訪;各地檢察機關認真排查信訪問題,將其納入領導包案范圍。這些舉措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領導干部接訪下訪、檢察聽證、司法救助等措施,努力把信訪矛盾糾紛化解到位,把人民群眾急難愁盼解決到位。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應勇將鄱陽縣檢察院作為接訪下訪地點,主要原因在于申訴人余某左眼幾近失明,需要親屬陪同。這恰恰體現了“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不是一句口號——切實體會申訴人的不易,便主動“多走一步”,走進群眾心坎兒里,讓當事人少跑路。
“集中化解信訪問題,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實現這一“終極目標”,既要做實耐心細致的正面引導,切實把法理講清、情理講透,也要通過個案復盤加強反向審視,將為民辦事、為民造福落到實處。而加強案件質量檢查評查工作,正是強化反向審視的重要方式之一。
以檢察官自檢為基礎,以業務部門、辦案組織開展自辦案件檢查為重點,以案管部門、上級檢察院抽取部分案件開展評查為保障,逐步做到“每案必檢”。這是檢察機關將為民辦事、為民造福落到實處的有力舉措。
記者了解到,在最高檢領導帶頭接訪下訪的申訴案件中,有的就是通過案件質量檢查評查發現的。據江西省上饒市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汪某申訴案正是通過江西省檢察機關組織的一體化案件質量檢查評查發現的。
應勇接訪結束后,記者采訪了申訴人汪某。“心結徹底打開了,我以后要好好生活。”汪某樸實的言語間,透著久違的輕松與踏實。這份釋然,不僅源于最高檢領導遠赴千里的接訪問需與釋法說理,更源于檢察機關堅持高質效履職的決心。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不能僅止于畫好法律文書上的“句號”,更要獲得人民群眾發自內心的認同。
來源:檢察日報·要 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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