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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65個產品的市場總量約600多億
一、產品6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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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時間
3.1藥品信息填報
藥品信息填報是醫療機構報量的前置環節,完成藥品信息填報并審核通過的藥品,將作為后續醫療機構按廠牌填報需求量的選擇范圍。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核通過的藥品廠牌,將不納入醫療機構填報需求量的選擇范圍。
填報時間: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6月26日16:00。
修改或補充材料時間: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6月26日18:00。
已于2026年5月15日至5月21日期間完成藥品信息預填報并審核通過的品種無需重復填報,如預填報信息經審核后需修改或補充材料的,須在截止時間前再次提交。
3.2集采投標報名
集采投標報名是企業在完成“3.1藥品信息填報”的基礎上,確認是否參與本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環節。其中,藥品信息預填報已審核通過的企業,可直接進入報名環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名并審核通過的藥品,方可參與本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投標,否則視為放棄參與投標。
報名時間: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7月13日16:00。
修改或補充材料時間: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7月14日16:00。
報名時需提交藥品產能等信息,具體以平臺的資料要求為準。
三、申報資格
2.2藥品申報資格
2.2.1屬于采購品種范圍,在2026年6月23日(含)前獲得國內有效注冊批件
2.2.1.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仿制藥參比制劑(具備相應批件或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化學藥品目錄集》中查詢到相應結果,下同);
2.2.1.2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2.2.1.3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號〕或《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號〕,按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批準,并證明質量和療效與參比制劑一致的仿制藥品;
2.2.1.4境外生產的參比制劑轉移至境內生產并按藥監部門相關規定完成注冊研究且獲批上市,注冊批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能體現與原參比制劑延續關系的藥品。
2.2.2滿足條件2.2.1的申報藥品,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2.2.2.1申報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受委托生產企業有同類型制劑生產經驗,需提供同類型制劑5年以內的上市放行記錄或國內銷售證明(提供2021年6月至2026年6月任意2個時間點的相關材料,且材料時間跨度在24個月以上)。
2.2.2.2申報藥品已通過上市前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符合性檢查,需提供藥監部門發放或公布的GMP符合性檢查相關證明材料;進口藥品可提供境外藥監部門GMP符合性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境外生產的仿制藥應提供通過中國藥監部門開展GMP檢查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檢查報告等。
若申報藥品GMP符合性檢查相關證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內,同時提供同類型制劑的最近一次GMP符合性檢查結果。若GMP符合性檢查相關證明材料未載明具體藥品名稱,須同時承諾申報藥品在已通過GMP符合性檢查的生產線上生產,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如申報藥品獲批后批生產記錄、情況說明等)。
2.2.2.3申報藥品的生產線2年內(2024年6月至2026年6月)無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要求的情形。申報藥品在本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活動2年內無省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生產質量檢驗不合格情況(其中涉及的仿制藥是指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上市后出現上述情況的)。
2.2.2.4申報企業須出具知識產權承諾書。附件1加注“★”的品種被主張存在專利爭議,如企業在申報截止前不能提交知識產權承諾書、不能作出“無侵權承諾”(含已掛網但放棄申報的企業),相關產品已在省級醫藥采購平臺掛網的,將予以撤網;尚未掛網以及撤網的,協議期內不再受理掛網申請,協議期內專利失效的除外。
2.2.2.5申報藥品應及時申報獲取國家醫保編碼(23位藥品代碼),須符合國家藥監部門和國家醫保部門關于藥品追溯碼的政策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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