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的這事兒,真是把“做人不能太不要臉”這幾個字演繹得淋漓盡致。
男的帶三個女的出去玩,下車的時候忘了拿車鑰匙,車門一關,鑰匙孤零零躺在座位上。他掏出手機搜了個附近的開鎖師傅,電話里人家明明白白說了:開鎖費150塊。男的滿口答應:“行行行,你趕緊來!”
師傅騎個電動車,吭哧吭哧開了30分鐘趕過來。蹲車門邊掏個工具懟進去,“咔噠”一聲——兩秒都不到,門直接開了。
接下來這男的表演,才叫精彩。
一、法律分析:口頭約定也是合同,反悔就是違約
很多人覺得,沒簽書面合同就不算數。這是個大誤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寫得清清楚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電話里說好150塊,師傅答應了,大老遠騎了半小時車過來——這就構成了口頭合同,受法律保護。師傅履行了開鎖義務,男子就得按約定付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也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說白了:你答應了,人家活干了,你就得給錢。 嫌快?嫌容易?那當初你別答應啊。
你找人干活,人家兩分鐘干完,那是人家技術好、效率高,不是你耍賴的理由。技術價值不由時間長短決定,由市場供求和專業能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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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砍價可以,但不是這么個砍法
男子一臉理所當然:“那是我之前不知道開鎖這么容易啊,你錢也太好賺了,我憑啥給150?我又沒傻。”旁邊三個女的還跟著幫腔,說師傅坐地起價訛人。
師傅氣笑了:“我練這手藝練了五六年,才能開這么快,合著我技術好還是錯了?我來路上騎半小時車,這不也是時間成本?”
男子直接打斷:“你那路程跟我有啥關系?我就看你開鎖只用了兩秒,給5塊都多了。你上過大學嗎?你懂法嗎?擱這搶錢呢?”
這番話,把“不要臉”三個字寫在了腦門上。
覺得150貴,你可以在電話里不答應,也可以自己砸車窗。人家大老遠騎30分鐘過來了,活干完了,你來一句“就5塊”——這不是砍價,這是耍流氓。
最諷刺的是,他一邊嚷嚷“你懂法嗎”,一邊自己就是那個違法違約的人。
不誠信的人,永遠覺得自己最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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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師傅反手鎖車,這操作合法嗎?
師傅盯著他看了兩秒,沒吵沒鬧,伸手一把拿過剛遞到男子手里的車鑰匙,直接扔回副駕,順手把車門“咔噠”一聲又鎖上了。
男子傻了:“你干啥玩意?”
“這活我白干了,錢我不要了。”師傅把工具往包里一塞,“你去找能5塊錢給你開鎖的吧。”
這下男的急了,拽著師傅不讓走。周圍圍了一圈看熱鬧的,對著他指指點點,臉漲得通紅,騎虎難下。
那問題來了:師傅反手鎖車,合法嗎?
從法律上分析,師傅鎖車確實存在風險。車輛是男子的合法財產,師傅把鑰匙扔回去鎖上車,雖然沒有實際占有車輛,但確實影響了男子對車輛的使用。如果男子較真報警,師傅可能面臨治安管理層面的麻煩。
但現實是,沒人同情這個男子。 為什么?因為他先違約,先耍賴。師傅收不到錢,放棄服務、收回“成果”——雖然操作上不太規范,但情理上完全說得通。
而且師傅壓根沒碰他,也沒砸他東西,就是“我不干了”,把局面恢復原樣。你鑰匙在車里,門鎖著,跟我來的時候一模一樣——我沒拿你一分錢,也沒破壞你一丁點東西。
這叫什么?這叫用魔法打敗魔法。你賴賬是吧?那我也不伺候了,你另請高明。
男子拽著師傅不讓走,這就更過分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輕則治安處罰,重則構成非法拘禁罪。你因為自己耍賴把師傅惹毛了,還想攔著人家不讓走?法律可不站你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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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男的,帶著三個女的出去玩,本來想在別人面前抖抖威風,結果活活把自己演成了全場笑話。
150塊錢貴不貴?有人覺得貴,有人覺得值,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 關鍵在于:你自己答應的價,活干完了你反悔,這就是不講信用。 你嫌快、覺得容易,那你早干嘛去了?
師傅那句“我練了五六年才能開這么快”,才是這事兒的核心。
人家賣的是技術,不是時間。 你找醫生做手術,醫生技術好做得快,你是不是也跟人家說“你太快了,給50得了”?你找律師打官司,律師三天幫你解決了別人一年都搞不定的案子,你是不是也說“你太快了,不付了”?
做人別太雙標。你尊重別人的技術,別人才尊重你的人格。
最后師傅鎖車走人,男子被圍觀群眾指指點點——丟人丟到姥姥家了。 這就叫:你耍無賴,就別怪別人不慣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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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開鎖師傅收150塊錢合理嗎?男子說“兩秒開鎖不值150”,你站哪邊?師傅反手鎖車這招,你覺得解氣還是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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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本文根據網絡真實事件改編,相關法律條文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一千零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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