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民間借貸案中,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提交的轉賬憑證及微信催款記錄足以證明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抗辯無證據支持,不予采納。這份判決書背后,是律師的專業付出與精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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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轉賬憑證及微信催款記錄足以證明借貸關系成立,被告的抗辯無證據支持,不予采納,判決被告王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白X借款50萬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計算的利息。
這份判決書背后,是山西錚盛律師事務所何任靜律師的不懈努力。何任靜律師自2016年執業起至今,已有逾10年的執業經驗,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300件。此次她接受白X委托,處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
接案后,何任靜律師初步判斷,雖然原告有轉賬憑證,但被告以“投資款”進行抗辯,案件存在一定爭議。她第一時間全面梳理了銀行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在證據收集過程中,難點在于如何通過這些證據有力地反駁被告“投資款”的說法。被告王X提供了《合伙經營協議書》及此前委托他人向白X轉賬50萬元的記錄,試圖證明案涉款項系投資款。
庭審中,爭議焦點集中在案涉50萬元究竟是借款還是投資款。何任靜律師精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指出原告已提供轉賬憑證完成初步舉證。被告提交的《合伙經營協議書》顯示楊X的150萬元投資款已全部到位,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楊X委托原告支付投資款或雙方對投資款有新約定。而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打款”,被告多次回復“轉十萬”“五萬沒有問題”等內容,明確指向借款性質。這一環節中,何任靜律師憑借扎實的法律知識和對證據的精準把握扭轉了局面。
被告申請調取原告銀行流水以證明款項來源于楊X,何律師當庭指出即便款項來源于楊X,也不能證明系投資款,且被告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最終采納該意見,未準許調取。雖然被告彭X經傳喚未到庭,何律師依法主張其作為配偶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因缺乏共同債務證據,法院未支持該部分。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白X對被告王X的訴求,何任靜律師成功為原告爭取到50萬本金及利息的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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