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股權轉讓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四個條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權轉讓后,原股東的競業限制義務,怎么約定才有效?針對股權轉讓后,原股東的競業限制義務怎么約定才有效的問題,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規則,核心要點如下:第一,股權轉讓里的競業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須雙方提前約定,你不約定,原股東轉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約定的競業限制必須合法合理,期限、范圍、地域都不能太夸張,否則法院會認定約定無效。第三,必須給原股東對應的競業限制補償,不能只讓他承擔義務不給錢,否則權利義務不對等,約定會被法院認定無效。第四,還要明確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才能真正約束原股東,避免他違反義務你卻沒辦法追責。
一、首先,股權轉讓的競業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須約定
很多老板都會有這個誤區:我把公司的股權賣給你了,那原來的股東,就不能去競爭對手那上班了,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不對!這完全是錯的!和勞動合同里的競業限制不一樣,股權轉讓里,法律根本沒有規定,原股東轉股之后,就不能去競爭對手那,這個義務,不是法定的,必須你們雙方,提前在股權轉讓協議里,明確約定!
你不約定,那原股東轉股之后,就可以隨便去,哪怕他去了競爭對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戶都帶走,把你的技術都帶走,你也沒辦法,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他不能這么做,你沒約定,就視為你放棄了這個權利。
二、約定的競業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無效
不是說你只要寫了競業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會審查,你的約定是不是合理,太過分的約定,會被法院直接認定無效:
1.期限不能太長:一般來說,股權轉讓的競業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約定,原股東一輩子都不能從事這個行業,或者約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會認定,這個太過分了,限制了別人的就業自由、經營自由,超過合理范圍的部分,直接無效。
2.范圍不能太廣:你不能約定,原股東不能從事任何行業,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約定,他不能從事和你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具體的業務,而且要明確,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說“不能從事任何和公司相關的業務”,要具體到,比如“不能從事XX行業的XX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這樣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約定,全國范圍內,都不能讓他從事這個業務,要結合你公司的實際業務范圍,比如你公司只在華東地區做業務,那你約定華東地區不能讓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個小地方的公司,你約定全國都不能讓他做,那法院會認定,這個太夸張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圍,無效。
三、必須給補償,不然約定無效
這個是90%的當事人都會踩坑的點!你不能只約定,原股東不能去競爭對手那,但是不給人家任何補償,這是絕對不行的!
因為,原股東承擔了競業限制的義務,就意味著,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業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業機會,都會受到影響,你不能只讓他承擔義務,不讓他拿到對應的補償,這是權利義務不對等,法院會直接認定,這個競業限制的約定,是無效的。
那補償怎么給?你可以在股權轉讓協議里,單獨約定,比如,你給原股東多少的競業限制補償款,比如,股權轉讓款的10%、20%,作為他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或者,你可以約定,每年給他多少的錢,連續給2年,這樣,權利義務對等,約定才有效。而且,這個補償,最好單獨約定,不能說“股權轉讓款里已經包含了”,不然,事后對方說,股權轉讓款里沒有這個,你就拿不出證據,很被動。
四、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才能約束他
約定了競業限制,約定了補償,還不夠,你還要約定清楚,如果原股東違反了這個義務,要承擔什么違約責任,不然,他違反了,你沒辦法追責。你可以在協議里,明確約定:如果原股東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義務,要向你支付多少的違約金,比如,你可以約定,違約金是股權轉讓款的20%,或者,約定,如果他違反了,要賠償你的全部損失,包括客戶流失的損失、業務減少的損失,這些都可以。
當然,違約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張,比如,股權轉讓款1000萬,你約定違約金1個億,那法院也會調整的,要結合可能的損失,合理約定。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股權轉讓后的競業限制,是很多當事人最容易踩坑的問題,很多人以為,我只要在協議里寫一句,原股東不能去競爭對手那,就完事了,結果,最后法院認定這個約定無效,白約定了。他曾代理過一起標的額數億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權賣給了別人,然后,他就去了競爭對手的公司,還帶走了很多客戶,原來的老板就起訴,說我們協議里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是,他們的協議里,只約定了原股東不能去競爭對手那,沒約定補償,最后,法院認定,這個競業限制的約定,因為沒有補償,權利義務不對等,是無效的,原來的老板沒辦法,只能吃了這個虧,損失了好幾千萬。還有一個當事人,約定了10年的競業限制,最后法院認定,期限太長了,超過了合理的范圍,超過2年的部分無效。所以他提醒,約定競業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給補償,不然,白約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實業公司的老板張某,因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權,以5000萬的價格,賣給了投資人李某。簽協議的時候,李某擔心,張某退休了,去競爭對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戶都帶走,所以,就在協議里加了一句:“張某轉讓股權后,5年內,不得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和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戶。”但是,他們沒約定,李某要給張某什么補償,張某也沒提,覺得都是朋友,就簽字了。
后來,過了1年,張某沒事干,在家待著無聊,就去了隔壁的競爭對手的公司,當技術顧問,還把原來的幾個大客戶,都介紹給了競爭對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戶,損失了上千萬。李某就起訴了張某,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法院審理認為,這個競業限制的約定,只約定了張某的義務,沒有約定李某要給張某任何的補償,權利義務不對等,而且,期限5年太長了,地域全國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圍,所以,這個約定是無效的,李某沒辦法,只能自己承擔了損失,后悔都來不及了。
總的來說,股權轉讓后的競業限制,不是你隨便寫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圍、地域都不能太過分,還要給原股東對應的補償,不然,約定了也是白約定,沒用。如果您在股權轉讓、競業限制約定方面遇到類似的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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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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