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23日傳來好消息:
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6月23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職業保障。
比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實行與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特點相適應的職業保障制度,保障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享有與其擔負職責使命和所做貢獻相稱的榮譽和權益。
比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健康保障,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根據需要開展心理評估、心理疏導等工作。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了國家建立符合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特點的休息休假制度的規定。
比如,為明確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其要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
草案二審稿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消防救援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作出規定。(以上內容來源于新華社)
禪哥就兩個事兒和大家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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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人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為啥不把“國家”二字去掉,直接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人員法》呢?實際上你去看看其他立法,警察法、教師法、律師法等等,的確沒有“國家”二字,那為啥《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偏偏要掛“國家”二字呢?
禪哥認為,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與地方專職消防人員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消防救援力量。之所以《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帶有“國家”二字,意指這部法律專門針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設立,地方專職消防人員有關事項不由此法規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需要作出相應安排。所以,《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是不能去掉“國家”二字的。
第二,這樣一來,是不是存在“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這個問題,表面上看,似乎質疑成立。你想呀,接警、滅火、救援等等,地方專職消防力量確實在干同樣的活兒,但他們的待遇保障為啥和國家消防救援力量不一樣呢?
問題在于,國家消防救援力量是由國家統一設立和保障,編制多少、地位怎樣、給多少錢、享受什么待遇,全部由國家統一確定、安排和解決。說白了,這是國家根據整體需要而不是單純地方需要而設定的。地方專職消防力量就不一樣了。地方專職消防力量完全是地方根據本地實際需要而設立的,建不建、給多少人、花多少錢,完全由地方說了算。所以,盡管站在地方屬地角度看,似乎國家消防救援力量和地方專職消防力量做的是同樣的事兒、干的是同樣的活兒,但實質上站在國家總體角度看,這種表面化的認識并不成立。比如,國家消防救援力量在關鍵時刻可以大幅度跨區域執行任務,但地方專職力量就不會輕易這么調度和使用。說白了,國家花錢要為國家整體考慮,而地方花錢只為地方需要考慮。事權不一樣、錢的來源不一樣,所以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是授銜的,享受相應待遇和保障;而地方專職消防人員是不授銜的,也就和“國家隊”不一樣了。
要想改變“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問題,專職隊員就必須想辦法把身份轉換到國家隊中來。現實盡管看起來有點“殘酷”,但沒辦法,這是國家把國家和地方區別考慮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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