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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持續深入開展旅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有效維護旅游市場秩序。為進一步引導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規范執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現將2026年江西省第二批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上饒市婺源縣查處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
2025年國慶黃金周期間,婺源縣文化廣電旅游局接到多起關于江西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訴。經查,該旅行社存在通過社交平臺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其客服人員在微信等私域渠道向游客推介“江西5日游”時,刻意隱瞞行程中包含購物店的關鍵信息,所提供的宣傳行程單亦未載明相關購物安排,游客抵達后所簽訂的正式旅游合同中卻明確含有購物行程。
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025年10月,婺源縣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3000元,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某處以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贛州市寧都縣查處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案
2025年11月,寧都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到贛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寧都營業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贛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的2025年8月25日至30日“悅享桂西南雙飛6日游”旅游活動中,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符合《贛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2025年版)》的減輕處罰情形。2026年1月,寧都縣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贛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2025年版)》,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景德鎮市查處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2025年11月,景德鎮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景德鎮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無旅游營運資質的車輛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務。
該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2025年12月,景德鎮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20元,并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徐某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吉安市查處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案
根據上級交辦案件線索,反映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組織的“新余仙女湖純玩一日游直通車”旅游活動中用私家車接送游客。經查,該旅行社在明知某車隊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無旅游客運資質的情況下,心存僥幸,未及時要求該公司更換合格車輛、或者向其他有資質的公司租用合格的車輛。
其行為違反《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2026年2月,吉安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新余市查處朱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5年9月,新余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朱某某擅自招徠游客并組織旅游活動。朱某某使用的合同為南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格式合同,合同由朱某某與游客簽訂(經查,朱某某曾為該旅行社員工,留存公司合同并使用)。
朱某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2025年11月,新余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朱某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省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
一審一校:熊啟麟
二審二校:盧健敏
三審三校:胡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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