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邊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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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自真實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雙方從高中開始戀愛,大學畢業后于2016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 2021 年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財產全部給女方,男方獲得一輛零首付車輛及女兒撫養權,女方自孩子上小學開始支付每月1000元撫養費。因男方婚內多次出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若男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的,應向女方支付違約金200000 元。離婚后,男方僅支付了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剩余45000元一直未付。2025年9月,婚生女上小學,男方向女方索要撫養費,女方支付撫養費后主張剩余4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并以此為基礎,按照LPR主張違約責任。
二、裁判結果
男方抗辯離婚協議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女方未支付孩子學前教育階段的撫養費,簽署離婚協議時不懂法,為了盡快離婚同意了女方的要求,自己并未出軌。但法院認為男方未在法定期限內撤銷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判決男方支付4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駁回了女方關于違約金的訴請。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三、律師說法
離婚協議從不是兒戲,是雙方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對財產、負債、孩子撫養權、撫養費等客觀考量后作出的決定,且離婚協議一般在民政局簽訂,也不太可能存在被欺詐、脅迫等因素簽訂離婚協議的情形,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向撤銷離婚協議難度較大,司法實踐中,大都是債權人基于假離婚逃避債務,嚴重不合理分配財產和債務,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才可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
提醒廣大群眾,離婚時慎重約定權利義務,一旦簽訂應積極履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訴訟離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權利受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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