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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簡訊】
2026年6月,一起因行政機關將企業合法林權林地劃入自然保護小區而引發的行政糾紛,在楹庭律所韓佳峰律師的專業代理下迎來重大轉機。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駁回起訴的裁定,指令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至此,這場歷經八年的林地性質“悄然變更”風波,終于為企業爭取到了實體審理的權利。
韓佳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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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某霖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霖公司)依法取得《林權證》,擁有某村兩宗林地共計1159畝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林種登記為“用材林”,使用期限至2055年。這片林地,不僅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承載著企業長期經營發展的全部寄托。
2016年,縣行政機關將某霖公司享有合法林權的1159畝用材林劃入某自然保護小區,并將林種變更為縣級公益林。然而,這一涉及企業核心財產權益的重大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從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某霖公司——未向其送達任何書面決定,未在其可獲知的范圍內進行公示,更未聽取其意見或保障其陳述申辯權利。某霖公司對此毫不知情,繼續按原有模式經營林地,八年間渾然不覺自家林權證上的“用材林”已在檔案中被改寫。
直至2024年底至2025年初,某霖公司因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的發放問題向有關部門信訪時,才首次確切知曉:自己林權證上白紙黑字登記的“用材林”,早在八年前就已被悄然變更為“公益林”。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再按原定用途進行森林經營和林木采伐——采伐權這一林權最核心的處分權能,已被實質剝奪。企業的經營者震驚之余,當即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某霖公司立即委托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韓佳峰律師作為本案的主辦律師為涉案企業積極維權。2025年,某霖公司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縣行政機關作出的相關《批復》。然而,案件的訴訟之路開局并不順利。一審法院以“被訴行政行為未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由,認定本案不屬“因不動產提起訴訟”,應適用五年的起訴期限。案涉《批復》于2016年7月作出,某霖公司2025年才提起訴訟,已超過五年——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起訴。
面對一審的裁駁,楹庭律師并未氣餒。韓佳峰律師在深入研判案情后提出上訴,其核心論證直指一審裁定的兩大法律硬傷。
首先,關于起訴期限的起算點。楹庭律師指出,縣行政機關從未以某霖公司為對象進行通知、送達或告知救濟途徑,亦未在公司可獲知的范圍內予以公示。某霖公司直至2024年底至2025年初信訪時才首次知曉林地性質已被變更,其于2025年隨即提起訴訟,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規定。一審法院以行政行為作出時間而非企業實際知曉時間為起算點,屬于對起訴期限制度的錯誤適用。
其次,關于“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法律定性——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焦點。楹庭律師論證,將用材林劃入自然保護小區并變更為公益林,絕非“未導致物權變動”那么簡單。林種的變更直接改變了林地的法定用途和管理方式,導致企業無法按照原定用途從事森林經營和林木采伐,實質上剝奪了其對自有林木的核心處分權能。這種對林權行使的重大限制和減損,影響之深遠絲毫不亞于形式上的物權登記變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而直接提起的訴訟。本案中,林權證登記內容本就包含“林種:用材林”,林種變更即構成林權登記內容的實質變更,理應適用二十年的最長起訴期限保護。
再次,楹庭律師強調了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的嚴重違法性。行政機關在作出劃入決定時,從未告知作為林地使用權人和林木所有權人的某霖公司,未征求其意見,也未依法保障其陳述權和申辯權。這一程序違法不僅是行政行為本身的瑕疵,更是導致企業長期不知行政行為存在的根本原因。程序的違法性持續至今,企業知悉后立即尋求救濟,具有充分正當理由。
省高院經公開開庭審理,采納了楹庭律師的核心代理意見。二審裁定明確指出:案涉林權證登記內容包括“林種:用材林”,林種性質屬于林權登記內容之一;根據相關信訪答復文件及行政機關內部說明材料,案涉林地于2016年劃入自然保護小區后,林種類別已實際從商品林(用材林)轉變為縣級公益林,并在森林資源檔案中進行了林種變更。盡管林權證尚未進行變更登記,但案涉林地林種已實際受被訴行政行為影響而發生變化,林權亦隨之發生部分實質變更。一審認定被訴行政行為未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不當。某霖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期限及起訴條件之規定。
2026年6月,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一、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這一終審裁定,為某霖公司1159畝林地的實質維權掃除了關鍵的程序障礙,也為該案后續的實體審理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本案中,面對行政機關以起訴期限為由設置的程序壁壘,韓佳峰律師憑借對行政訴訟制度的深刻理解和對“因不動產提起訴訟”法定內涵的精準把握,成功說服二審法院糾正一審錯誤認定,為企業爭取到了寶貴的實體審理機會。這一裁定不僅是個案的突破,更對同類案件中“林種變更是否構成物權變動”這一爭議問題作出了有力的司法回應,充分彰顯了行政訴訟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功能。(文中除代理律師外,當事人及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本案判決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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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律師
韓佳峰律師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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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佳峰律師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在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領域具有精深專業積淀,同時全面覆蓋民商事訴訟及行政訴訟領域法律實務。核心執業優勢包括:1. 礦產資源全產業鏈合規管理及爭議解決;2. 民商事合同架構設計、文本擬制與風險管控;3. 專項法律盡職調查及交易文件審核;4. 政企合作PPP、BOT等項目糾紛化解溝通談判;5. 企業日常經營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執業理念:韓佳峰律師秉持 "以人為本" 執業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專業且溫暖的法律服務,視律師職業為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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