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10萬遭欠薪60萬,公司竟提出“以茶抵薪”!法院:協議無效,必須給錢
月薪10萬元的高管,被公司拖欠工資長達10個月,累計欠薪高達60萬元。面對這筆巨額債務,用人單位不僅拒不支付現金,反而提出用公司自產的茶葉按零售價2至3折抵扣工資,并試圖以此免除貨幣支付義務。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引發廣泛關注的勞動合同糾紛案,明確認定“以茶抵薪”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判決用人單位必須全額支付拖欠的60萬元工資。
高管月薪10萬僅發4萬,協商解約竟簽“以茶抵薪”協議
案件當事人王某于2021年7月入職深圳某茶葉產銷公司(A公司)擔任總經理,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月薪10萬元,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然而,自2022年1月起,受市場環境變化和資金短缺等因素影響,A公司開始拖欠薪資,每月僅向王某支付4萬元。至同年10月,公司累計拖欠王某工資已達60萬元。
2022年11月,A公司決定收縮經營規模,與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訂了一份《薪資清償協議》,確認了60萬元的欠薪事實。但協議中附加了特殊條款:約定王某可按公司茶葉零售價的2折至3折“以貨抵薪”;若公司后續資金好轉,可在一年半期限內分期或一次性清償。協議履行期滿后,王某要求支付現金,A公司卻翻臉不認賬,不僅以“協議約定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調減欠薪數額,還堅持以茶葉抵扣,拒絕支付貨幣。
法院判決:工資必須貨幣支付,“以物抵薪”條款無效
維權無果后,王某申請勞動仲裁并獲支持,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薪資清償協議》中關于欠薪60萬元的約定系真實意思表示,且A公司未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調整薪資,其“顯失公平”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爭議最大的“以茶抵薪”條款,法院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及《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嚴禁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貨幣形式抵扣薪資。案涉協議中以茶葉抵薪的約定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向王某足額支付拖欠工資60萬元。二審法院隨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友熱議:別把經營風險轉嫁給打工人
該案件經披露后,迅速在網絡上引發熱議。許多網友一針見血地指出:“以物抵薪的本質,就是公司把滯銷庫存和經營風險轉嫁給員工。茶賣不出去是公司的事,憑什么讓員工用真金白銀的工資去買單?”
也有網友感慨,無論月薪是10萬還是3000,法律底線是一致的。“今天法院不保護高管的60萬,明天老板就能拿月餅、紅酒、購物卡去抵普通員工的工資。守住貨幣發薪這條線,就是守住所有打工人的權益。”
法官在案件釋法中特別提醒,以物抵薪往往伴隨著實物高估作價的風險,變相剝奪了勞動者對報酬的自由支配權。廣大勞動者在遭遇此類情況時,務必留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流水及溝通記錄,及時通過勞動監察、仲裁或訴訟等合法途徑維權。企業則應嚴守法律紅線,不得以任何非貨幣形式變相抵薪,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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