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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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盛某與北京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2025年5月,盛某向公司人事提交其妻子的病歷照片,配文“我愛人癌癥病重,需要人照顧,我這得請長假,我把我媳婦的病歷發給你”。
人事回復:“是的,你請假就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請假就行,審批也是按公司制度進行審批的。”
在此之前,盛某已經請休了事假18天。
2025年5月30日,盛某提交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8日的事假申請,詳細說明載明“愛人癌癥晚期需要請假照顧”,該事假申請被駁回。盛某未正常出勤。
2025年6月6日,盛某的妻子因病去世。
2025年6月10日,公司向盛某出具了《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函》。
其中載明:因您在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間,連續6天未到崗上班,且未向公司辦理過任何休假手續。
公司在2025年6月4日向你發出了“到崗通知書”正式通知,但也未收到相關的回復和合理正式的請假手續。
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間,你仍然連續5天未到崗上班,公司也未收到你任何休/請假申請。
鑒于你已連續曠工達11天之久,根據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3日(含)以上者,你已構成嚴重違紀。
為嚴肅工作紀律,現公司經慎重研究,決定于2025年6月10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盛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盛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8009.47元。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盛某因照顧病危妻子請假未獲批而缺勤,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審判決:公司機械適用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合理性,構成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和管理權,不能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基本的人倫道德。
值得肯定的是,公司在得知盛某妻子患重病的初期,組織員工對盛某進行捐款、給予一定期間的事假,此為用人單位人道關懷的體現。
但此后公司未審批盛某為照顧病危妻子請休事假申請,并將盛某上述未批假的情況下未到崗視為曠工,據此與盛某解除勞動關系,失之偏頗。
作為丈夫負有照顧癌癥晚期妻子的責任與義務,夫妻之間相互扶助義務既是婚姻關系的核心內容,也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尤其在一方患病時,另一方應盡力協助治療、照顧生活。
盛某多次與公司溝通協商請事假事宜,公司在明知其妻子病危的情況下仍機械適用規章制度,拒絕此種情況下的請假,缺乏合理性;公司以未經審批為由要求盛某到崗,未盡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照顧義務;盛某因照顧妻子不能到崗的行為亦有別于無故曠工。
綜上,在員工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時,用人單位應體現必要的人文關懷,而非機械執行管理制度。
公司據此解除勞動關系,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既不合情亦不合理。
盛某事假理由成立,不構成曠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盛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盛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8009.47元。
提起上訴:盛某長期曠工構成嚴重違紀,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解除合同合法
公司上訴理由:盛某在請事假時,反饋妻子是“癌癥晚期需要照顧”“病重”,并未說明已然“病危”。在此之前,盛某已經請休了事假18天,年假也使用完畢。在此背景下,盛某繼續請長期事假,公司要求其明確返崗時間及補充材料屬于合理訴求,審批駁回具有正當性。因盛某長期曠工,未履行任何正式手續和合理說明,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合理合法。一審法院將“照顧患病妻子”絕對化,忽視了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秩序與管理權限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盛某答辯理由:我妻子病危這個事兒公司是知道的,5月24日在醫院急救的時候,我請一天假,公司給的批注是不批請假,批的曠工。5月29日醫院說沒有搶救的必要讓我把妻子拉回老家治療,這個事兒公司也知道。
二審判決:盛某未到崗與無故曠工存在本質區別,公司將制度絕對化違背勞動法基本原則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以盛某長期曠工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合同,雖然從形式上,盛某確實未到崗亦未履行完備請假手續;
《員工手冊》中也規定了連續曠工3日以上構成嚴重違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具有制度依據;
但是考慮到本案存在特殊情形,盛某系在妻子病重需陪同回老家直至去世的情況下未能到崗;
且其亦已向公司申請事假未獲批準,與用人單位基于管理需要不允許員工出現的無故曠工存在本質區別;
公司在明知盛某遭遇的情形下催促盛某到崗,進而解除勞動合同,將公司制度絕對化,違背了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一審判決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2月4日
案號:(2026)京02民終1396號
【實務要點】
1.用工自主權與公序良俗的邊界
用人單位在行使審批事假的用工管理權時,不能違背基本的人倫道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員工遭遇家庭重大變故(如直系親屬病危)申請事假時,用人單位應體現必要的人文關懷,不能機械適用規章制度予以駁回。
2.“曠工”的實質審查
員工因照顧病危家屬未能到崗,且已向公司說明情況并申請事假,即使未獲批準或未履行完備手續,其行為性質也與無視勞動紀律的“無故曠工”存在本質區別。用人單位直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面臨極高的違法解除風險。
3.規章制度的合理適用
規章制度的執行不能絕對化。在特殊緊急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盡到對勞動者的照顧義務,若明知員工面臨極端困難仍強行催促到崗并以違紀解除,將被法院認定為缺乏合理性,從而承擔違法解除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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