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治理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工作以來,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了一批“幽靈外賣”典型違法案件,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六盤水市盤州市某小吃亭冒用他人資質證照,從事入網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3日,盤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集中整治線下排查工作中,發現某小吃亭在外賣平臺上公示的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公示的經營主體與實際經營主體不相符。經查,當事人在網絡檢索并下載、保存他人公示的資質證照圖片,通過冒用的方式從事入網餐飲服務,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冒用他人資質、上傳虛假證照信息入網經營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盤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當事人未依法取得資質證照,通過冒用他人資質證照從事入網餐飲服務,屬于典型的“幽靈外賣”違法行為。本案警示廣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認清冒用他人資質絕非捷徑,勿忽視“證照核驗、地址比對、主體核實”的法定入網經營底線,違法必究。
案例二:安順市關嶺自治縣某餐飲店使用偽造資質證照,從事入網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1月14日,關嶺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舉報在外賣平臺購買某餐飲店的食品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項目卻制作銷售冷食類食品。執法人員在核查處置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在某外賣平臺上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為偽造,存在偽造資質證照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關嶺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關嶺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違法犯罪行為移送至關嶺自治縣公安局。
【案例警示】食品經營許可是餐飲經營的法定準入門檻,當事人無視法律規定,無證經營且偽造許可資質,屬于典型的“幽靈外賣”違法情形。本案警示廣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許可、亮證經營,嚴禁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許可證件。
案例三:遵義市道真自治縣某餐飲店偽造、冒用他人資質證明,從事入網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6日,道真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集中整治工作中,通過線上比對和線下核查,發現某餐飲店在外賣平臺公示的證照與監管系統登記的信息比對不符。經查,當事人在外賣平臺開設的9家店鋪所使用的資質證明8家為偽造、1家為冒用,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網絡餐飲經營和偽造、冒用他人資質證明從事入網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道真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道真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違法犯罪行為移送至道真自治縣公安局。
【案例警示】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采取偽造、冒用他人證照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活動,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本案例警示廣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嚴守合法合規經營底線,確保經營資質真實、信息透明。
案例四:銅仁市松桃縣某餐飲店使用偽造資質證明,從事入網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6月3日,松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問題集中整治工作中,發現某餐飲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偽造資質證明從事網絡餐飲經營活動。經查,當事人在外賣平臺公示的資質證明無發證機關公章,系偽造證件,存在偽造資質證照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理】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松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涉案物品依法實施扣押。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違法犯罪行為移送至松桃縣公安機關。
【案例警示】網絡餐飲絕非“法外之地”,資質紅線不容絲毫逾越。本案中,當事人不僅無證經營,還偽造國家許可證件,從行政違法滑入刑事犯罪深淵,本案警示,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是入網經營的前提底線,任何無證、假證行為都是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案例五:貴陽市南明區某餐飲店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23日,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A餐飲店現場處于關門狀態,但門口張貼有“B餐飲店取餐”的字樣,執法人員現場通過某外賣平臺查詢,發現A餐飲店正處于營業狀態。經查,A餐飲店為增加流量更多出餐,在線下店面因租期到期停業后,當事人仍未關閉線上外賣平臺店鋪,而是繼續在外賣平臺進行接單,接單后實際出餐地址為附近的B餐飲店。當事人構成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必須如實提交經營資質、門店地址等外賣平臺入駐信息,不得隱瞞實際經營場所,自覺配合平臺核驗與監管檢查。
案例六:貴陽市南明區某食品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19日,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南明區某食品店不在登記注冊地址經營,執法人員隨即在周邊區域開展摸排。經查,當事人實際經營地點為登記注冊地址同樓棟的另一間居民住宅,并主要依托網絡外賣平臺從事餐飲經營活動,但當事人并無該實際經營地址對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構成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七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網絡餐飲領域登記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居民住宅內無證從事餐飲外賣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自覺遵守網絡餐飲經營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經營地址、資質證照,合法合規開展網絡餐飲經營活動。
編輯/楊倩倩 審核/虎俞均 終審/曹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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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州市場監管
編輯/陳萌 審核/王營 終審/曹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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