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武漢江夏,湖北某大型商業綜合體的運營辦公室被一群人闖入。窗戶被拆,門禁被毀,正在開會的員工會被趕出會議室,總經理財務室被換鎖反鎖不讓進,商場廣播系統緊急關閉十余小時,商戶恐慌,客流驟降。
帶隊者,是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宇集團”)實控人張文俊,及其指定的湖北某萊法定代表人鄧劍。
這并非一次孤立的暴力事件。它是長達八年布局的最新一幕——一套以2億元借款為支點、以時間與利息為杠桿、試圖侵占數十億資產的完整路線圖,正一步步浮出水面。
2億借款,1.4億利息
2012年至2014年間,湖北某萊因項目招商運營需要資金,向張文俊控制的新宇集團及新宇投資陸續借款。兩公司合計出借本金約2億元。借款合同約定的月息從18‰到35‰不等,逾期利息進一步上浮。
2019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民再75號再審判決,確認截至2016年2月3日,二年多時間,借款方湖北某萊公司已償還現金及利息1.5044億元;新宇投資、新宇集團在涉案借貸中收取高額利息合計1.4156億元。
同年,湖北某萊的持股企業就張文俊涉嫌高利轉貸向公安機關實名舉報。2020年6月,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分局立案偵查。據公開信息,公安部門在偵查期間曾委托出具刑事審計報告,認定涉嫌違法所得逾五千萬元,才在2024年10月拿到一份落款2022年7月的《撤銷案件決定書》,撤案理由是“因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致案卷無法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出處理”。舉報人已申請復議,目前無實質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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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法定最高刑為七年,對應十年追訴時效。放貸行為發生于2012至2015年間,2019年舉報、2020年立案,張文俊至今一直在計算高息,完全在追訴時效內。撤案是否合規?
第一步:以“讓與擔保”之名,鎖定55%股權
2015年2月,湖北某萊創始股東與張文俊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湖北某萊55%股權轉讓至新宇投資名下。據創始控股大股東一方陳述,協議明確約定該轉讓僅為債務擔保性質——即法律上的“讓與擔保”,債務清償后股權應無條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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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再審判決書
債務確實還了。湖北省高院再審判決確認,新宇投資的9400萬元債權已通過現金還款及資產抵債方式獲得足額清償。工商登記顯示,湖北某萊股東結構中并未體現新宇投資的持股記錄,但張文俊方面長期僅憑借該《股權轉讓協議》瞞天過海,在相關部門以大股東身份自居,以博得不明真相的相關部門和人的支持和同情。
一個已經清償的擔保,變成了“永久性”的大股東。這種既要…又要的霸行,是整條路線圖的第一塊基石。
第二步:0.08%股權,撬動三分之二表決權,同步違反程序更換法人代表,進一步控制某萊公司。
2015年9月,張文俊控制的新宇集團通過受讓原九鼎公司持有的湖北某萊少量股權——后稀釋至僅約0.08%——卻依據一份特殊的公司章程安排,獲得了三分之二表決權。
據公開信息,九鼎公司原持股1%即享有三分之二表決權,系因湖北某萊曾計劃將資產納入九鼎上市體系所做的特殊安排。上市計劃擱置后,九鼎未及退出,張文俊趁隙接手了這1%股權。以0.08%的終極受益權,掌握了一家資產數十億企業的絕對控制權——這不是商業奇跡,而是制度縫隙中的精準套利。
隨即召開的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指定鄧劍接任。2021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終3637號終審判決,認定上述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因召集及通知程序嚴重違法,“決議不成立、不具備法律效力”。
鄧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法律上自始無效。但工商登記至今未撤銷。此后的數年里,鄧劍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對外行使權利——包括代表湖北某萊對創始股東也是有99%股權的大股東張某發起刑事控告。
第三步:8000多萬債權,查封數億固定資產
2016年2月,湖北某萊引入漢口銀行6億元委托貸款用于企業紓困,隨即向新宇集團歸還7800萬元,僅剩余8000余萬元殘余債權。
還款十日后,張文俊一方申請法院再次查封了湖北某萊一、二期土地及房產。被查封資產評估價值約20億元——以不足一億元的債權,鎖定了十幾倍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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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土地被查封影響,二期土地至今沒開發(圖源中國經營報)
更值得關注的是此后的操作:從2016年2月至2020年,張文俊不再向湖北某萊催收債權,而是坐等剩余債權在年化24%的高息下持續滾動。四年間,8000余萬元債權在復利效應下不斷膨脹。查封本身切斷了企業融資和經營渠道,人為制造經營僵局;而時間的流逝,則讓債權數額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查封不是為了收回欠款,而是為了等待——等待債權膨脹到足以“合法”吞下整家企業的那一天。
2020年,張文俊的債權已經從不足一個億再次滾到1.8億,他啟動了拍賣。某萊公司其他債權人提起破產,其未能得逞2021年,湖北某萊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一度看到轉機。然而2024年,江夏區法院及武漢中院先后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通道關閉后,被查封的巨額資產仍處于凍結狀態。而張文俊一方,重新獲得了批資產的首封權。
第四步:無效法人,發起有效控告
拍賣被阻止被阻止后,在法定代表人身份已被武漢中院終審判決否定之后,鄧劍仍以湖北某萊公司名義向公安機關報案,指控創始控股股東張某涉嫌虛假訴訟罪、虛假破產罪。
2024年4月,武漢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移送到下級檢察院江夏區檢察院起訴。2026年1月,江夏區法院一審判決張某上述罪名成立。
更值得追問的是:一份已被法院判決因程序嚴重不合法而宣判無效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該決議確定的法人代表在明知其身份不合法的情況下,這個人代表公司發起的刑事控告,其程序合法性如何認定?來自一個主體資格存在根本性瑕疵的證人,且證言和被法院判決的事實完全不符合的情況下,這份判決的證據鏈是否經得起推敲?
第五步:鄧劍主動撤銷法人身份——以及更驚人的后續
2026年6月2日,一個關鍵節點到來。
鄧劍本人依據武漢中院(2021)鄂01民終3637號終審判決,主動向武漢市江夏區行政審批局申請撤銷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登記。據《企業登記檔案查詢結果》顯示,登記機關已受理并撤銷了鄧劍的法定代表人資格。
這意味著,鄧劍本人以行動承認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來源的決議已被司法確認不成立,其自始未依據合法有效的公司決議程序取得該身份。
然而,就在鄧劍主動撤銷法人登記的同一天或此后極短時間內,張文俊采取了更令人震驚的操作——他利用已被法院終審判決否定的相同違法手段,第二次炮制臨時股東會決議,再次改組董事會,重新任命鄧劍為法定代表人,并任命自己為董事會成員。
一套已被法院宣告無效的程序,被復制、重演。法院的判決在這套操作面前,仿佛只是一張可以被隨意繞過的廢紙。
這一行為釋放的信號極為清晰:在張文俊看來,司法判決的效力僅限于紙面,只要工商登記尚未撤銷、只要公章還在手中,他就可以無限次地“重來”——直到達到目的為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在這一操作面前遭遇了赤裸裸的挑戰。
第六步:暴力接管與“已備案”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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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至18日——此時鄧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尚未被主動撤銷,但法院早已判定其無效——張文俊、鄧劍等人進入湖北某萊商業綜合體運營辦公區域。現場人員拆除辦公前臺門窗、破壞門禁系統、加裝鐵皮圍擋、散發自制“紅頭文件”,宣布罷免企業高管。商場廣播系統緊急關閉十余小時。
現場人員聲稱“已向區委、公安、供電等多部門備案”——這一說法被現場民警當場否認。
運營公司統計直接財物損失21710元,同期銷售額下滑37%。多名商戶對經營前景表示擔憂。
2026年6月,公安機關對多名涉案人員處以行政拘留8日。但據經營方反映,張文俊的弟弟張文華——至今未歸案。經營方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張文俊、鄧劍等人一年內多次聚眾到公司鬧事奪權,已涉嫌尋釁滋事或破壞生產經營罪,已提出復議申請。
1.4億利息,審查機關明確回復逾千萬欠稅
依據湖北省高院生效判決確認的1.4156億元利息收入,舉報方認為該收入屬于應稅收益。而這早已不是新宇集團和新宇投資第一次逃稅了。據武漢市新洲區稅務局2026年1月公告,新宇集團欠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合計678.4萬元。另據其他媒體報道,新宇集團還因虛開增值稅發票48.18萬元,偷稅為16.88萬余元,被處罰9.3萬元。對于1.4億利息,舉報方稱稅務機關明確回復內部審核曾認定逃稅金額逾千萬元,并以駁回張文俊的復議申請,維持偷稅逾千萬元的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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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5年,該商業綜合體曾遭30余名蒙面人員大白天公開打砸,兩臺豪車嚴重損毀,雖多條線索指向張文俊關聯人員,但由于案發時間較長,證據不足,至今懸而未破。
一條完整的“以蛇吞象”路線圖
梳理完整條鏈條,一個精心設計的商業侵吞路線圖清晰浮現:
起點:以2億元高息借款(一億資金涉嫌套取銀行低息貸款轉貸)建立債權關系。
第一步:以“讓與擔保”之名獲取55%股權,債務清償后拒不歸還。
第二步:利用特殊公司章程的漏洞,以0.08%股權撬動三分之二表決權,更換法定代表人——該決議后被法院判定無效。
第三步:以不足億元的殘余債權,查封近20億元核心資產,切斷企業經營命脈。
第四步:坐等債權在高息下滾動膨脹四年多,從8000余萬滾至更高數額。
第五步:以無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發起刑事控告,將商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
第六步:破產程序被駁回后,重新獲得資產處置權。
第七步: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創始股東有罪——盡管同一份判決對被告身份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認定。
第八步:鄧劍主動撤銷法人身份,但張文俊旋即以相同違法手段重新任命鄧劍為法人、任命自己為董事,視司法判決為無物。
第九步:聚眾暴力接管經營場所,試圖將控制權從紙面變為現實。
2億元的借款,經過八年時間、高息滾動、程序套利與刑事手段的層層疊加,目標是吞下數十億資產。這是一場以金融為起點、以法律為工具、以時間為盟友的“蛇吞象”。
而最新的一幕揭示了一個更令人不安的現實:即便法院判決已下,即便當事人已主動撤銷,只要掌握公章和程序工具,一切都可以重來。司法判決的權威,在這一操作模式面前,正在被一點點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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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抵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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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讓合同
目前,創始股東案已進入刑事二審。涉稅舉報等待了兩年多尚無結論,高利轉貸撤案復議無進展,3月搶占事件的部分組織者仍未歸案,2015年的蒙面打砸案仍在偵查中。
記者曾嘗試聯系新宇集團及法定代表人張文俊,電話中張文俊直接否認了相關事實,沒有回答記者提問隨即掛斷通話。
著名法律維權學者、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北京金劍盾法律中心疑難案件論證與法律研究部主任黃開堂認為:整套操作已經形成 “以債奪企” 完整掠奪閉環,這是一場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下,經過精心設計、環環相扣、橫跨民事、行政、刑事多領域的系統性侵企方案,完整形成 “高利放貸鎖股權 — 超額查封凍資產 — 違規決議奪治理 — 拍賣奪資產—刑事控告控人身 — 暴力搶占奪經營” 的掠奪閉環。整套操作完全背離商事活動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核心原則,在新宇投資公司債務已全額清償的前提下,持續運用司法程序漏洞、工商登記瑕疵、私力暴力、刑事手段多重方式,架空真實出資股東合法產權,造成二十億商業項目長期停滯、多方債權人巨額資金無法收回。本案集中暴露出民間借貸監管、財產保全尺度、工商登記糾錯、刑事案件證據采信、經濟糾紛私力處置等多環節監管短板,極易形成利用法律程序漏洞惡意侵占民營企業資產的亂象。
八年時間,一筆2億元的借款,在時間與利息的發酵下,試圖吞下一家資產數十億的企業。當一套已被法院判決否定的程序可以反復重演時,人們不禁要問:司法判決的邊界在哪里?違法成本的下限又在哪里?
這套路線圖是否合法、合規、合情理,有待司法最終給出答案。
記者: 劉璽東 綜合: 津云新聞、今日湖北、中國經營報、西西新聞、財會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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