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越性、合法性與承認性構成了休閑倫理不可或缺的三重邏輯支柱。厘清這三重規范,能夠在實踐中指引現代人步入真正自由、豐盈且充滿意義的休閑世界。
原文 :《休閑何以倫理》
作者 |浙大城市學院國際文化旅游學院副教授 方芳
圖片 |網絡
休閑從來就是倫理學問題。一個人讀什么書、玩什么游戲、如何度過閑暇時光,本質上是在用行動回答“什么是值得過的生活”這一倫理學之問。當今休閑正逐漸回歸這一倫理學本位,不僅成為現代人定義自我、體驗意義、追求美好生活的核心場域,更深層地折射出個體對生命意義的追問與對理想生活方式的探尋。然而,在倫理學視域下,當代休閑正面臨著深層困境。一系列復雜的休閑現象,如戶外徒步造成的公共救援壓力與保護區破壞、網絡游戲抽卡機制隱含的變相賭博風險、視障人士攜導盲犬登泰山引發的爭議等,都在促使每一位休閑主體思考一個頗為古怪的現代性問題:在休閑中,人應當如何有規范地行動?
公共討論往往陷入多元的樸素價值直覺,形成不可調和的立場之爭。這恰恰說明,社會迫切需要構建一個共享的休閑倫理框架,而這離不開倫理學研究提供底層支撐。然而,從學科層面看,主流應用倫理學鮮少將休閑視為獨立的理論場域,只將其當作既有原則的應用場景;傳統的休閑研究又偏向社會學與心理學,忽視了規范性維度。從元倫理學的深層看,休閑研究始終未能有效回應休謨問題,即如何從“人們實際上如何休閑”的事實描述,合乎邏輯地跨越到“人們應當如何休閑”的規范判斷?此外,休閑場景中的微觀規則既非國家法律強制,亦非純粹的個人偏好,其合法性來源與運行機制又當如何確立?
![]()
討論休閑倫理規范的這種特別困難,源于休閑與“自由”的深度關聯。在日常語言和學術定義中,休閑普遍被理解為自由時間、自由選擇和自由狀態。休閑倫理必須首先從根本上重新回答:休閑中的自由究竟是何種自由?
![]()
重構休閑中的自由
![]()
以賽亞·伯林所提出的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區分,是最具代表性、已被廣泛接受的自由概念劃分。而當這兩種自由觀被套用于休閑領域時,都暴露出嚴重的盲區。
消極自由會造成休閑規范性的“真空”。消極自由關注免于外部干涉的領域,即有沒有人能阻止我做想做的事。這種消極自由的判斷底層邏輯,是自由與規則的絕對對立。如果將規則視為對自由的純粹限制,那么休閑根據其定義便成為逃避社會責任的道德真空地帶,從而徹底取消了建立休閑倫理規范的合法性。
積極自由會導致休閑主體性的“越位”。積極自由關注成為自己主人的能力,即行動是否出于真實的自我。在這種視角下,休閑是為了超越自我,外部世界和他人都是實現主體意志的工具。這種自由邏輯極易滑向強烈的人類中心主義或唯我論,而無法處理人與他人、人與自然、人與動物之間的公共規范協商,從而陷入過度主觀化的自我實現陷阱。
這兩種自由概念都無法為休閑倫理提供堅實的理論基點。這正是休閑倫理陷入困境的核心癥結所在。鑒于現代休閑已成為人們追求自由與全面發展的重要場域和存在形態,我們可以合理推論:我們或許需要一種新的自由范式去理解現代休閑中的“自由”。龐學銓曾提出,休閑學的研究方法應以“哲學—現象學—批判理論”的思維方式為主導,基于此,我們嘗試在現代現象學傳統中探尋重構休閑中自由的可能。
![]()
法國現象學家梅洛-龐蒂堅決反對薩特那種脫離一切限制的絕對選擇,認為意識和自由都不是與生俱來的設定,而是在我們與世界的互動中不斷贏得的成就。戴安·恩西斯將這種自由概括為“情境自由”(situated freedom)。更為具體地說,所謂情境自由,是指具身化的主體在特定的歷史、物質與社會處境中,通過回應環境的動機與他者的召喚,創造性地重組既有條件,并在相互承認中贏得自身規范性身份的動態實踐。這種自由既不是純粹意識的內在屬性,又不是脫離處境的絕對抉擇。情境自由既不追問消極自由所關切的“不受什么干涉”,又不追問積極自由所執著的“成為什么主人”,而是追問“在具體處境中,主體如何通過行動成為自由的”。情境自由是一種動態實現狀態,是在對處境中的規范性要求(如世界風格、身體限制、他人存在)的回應中得以成就。
將休閑中的自由理解為情境自由,是一次根本的觀念重構。自由不再存在于規范“之外”,而是存在于規范“之中”。因此,我們之所以需要回答并且能夠回答“休閑中的人應當如何行動”,并非要在自由之外施加一套外部規范,而是因為休閑中的自由本身只有在規范性條件中才能實現。一言以蔽之,不是先有休閑自由,然后從外部施加規范;相反,只有通過規范,休閑自由才得以可能。這不僅為現代休閑倫理奠定了基礎,更為休閑規范性的來源提供了依據。
![]()
休閑規范性的三重向度
![]()
基于情境自由,我們可以推導出休閑倫理規范性的三重向度,從而回答“休閑中的人應當如何行動”這一問題。
首先,關于“休閑應當朝向什么”的生存論層面的超越性規范。情境自由的基點是活生生的身體向世界敞開的“我能”(I can)的實踐能力。主體過去的習慣與文化傳統作為一種歷史的“積淀”,為當下的行動提供了前反思的“動機”。正是在接納這些動機的基礎上,主體不斷向著未來進行“籌劃”。在休閑場景中,這種向著世界的籌劃具體表現為個體對技能提升、自然探索、美學愉悅和意義追尋的渴望。這一規范為個體主動的休閑選擇提供了肯定性的價值辯護。例如,視障人士渴望攀登泰山,或者殘障群體參與輪椅馬拉松,絕非隨意的消遣,而是這種生存論超越性與具身自由的合法表達。
其次,確立“休閑不能逾越什么”的制度性層面的合法性規范。在情境自由的空間與物理維度中,“情境”絕不是束縛自由的鐵籠,而是自由得以顯現的重要背景。如同高山對攀登者而言,重力、地形等條件構成了行動的阻力,但恰恰是這些阻力,構成了攀登這一自由行為的支撐。因此,情境中內生的制度性層面的合法性規范,并非自由的枷鎖,而是自由得以顯現的支撐點。沒有情境的客觀限制,自由便會因失去“摩擦力”而滑向虛無;脫離了具體規范的休閑自由,更會淪為一種蒼白無力的抽象,正如吳文新所言,這不過是“道德烏托邦的夢囈”。這一本體論邏輯在休閑實踐中,要求主體必須直面并回應所處環境的制度與事實約束,將國家法律規章、生態環保政策及公共資源分配原則,真正內化為休閑行動的客觀限度。休閑絕不是法外之地,外在規范(如自然保護區禁令)并非對休閑自由的遏制,恰恰是休閑自由得以安全、長效展開的情境條件,它為休閑自由劃定了不可退讓的底線。
最后,面對“在具體情境中如何協調”的交互性層面的承認性規范。情境自由從不孤立存在,我們的身體不可避免地與他人的情境相交織,真正的自由行動內在地包含著對他人自由的考量,主體的自由身份必須在與他人的“相互承認”中才能獲得確證。在真實的休閑實踐中,個體總是身處共享的處境,不僅要與外在制度規范相交互,更要在人與人之間的訴求碰撞中尋求平衡。恰恰是在這種尋求承認的過程中,一系列非正式的、動態的社群微觀規則自發生成(如登山俱樂部的“無痕山林”環保守則)。這些規范既非強制性的國家法律,又非隨意的個人喜好,而是參與者在共享的“世界風格”中,通過相互承認自愿結成的行動契約。它將原子化的個人選擇升華為社群內部堅實的倫理共識。
這三重向度相互交織,共同構成了休閑倫理的規范性基石。
![]()
![]()
“從心所欲不逾矩”的當代回響
![]()
休閑倫理絕非對個人自由的限制,而是使真正的自由得以可能的規范性基石。休閑倫理的終極愿景,是如同生命倫理與環境倫理一般,在眾聲喧嘩的爭議中提供具有堅實理由與操作性的行動指南。要達成這一愿景,必須將休閑之自由從“消極”與“積極”的二元對立中解救出來,還原為一種扎根生活世界、回應客觀限度,并在主體間尋求相互承認的“情境自由”。
在此視域下,一個卓越的休閑者,絕不是妄圖擺脫一切規范的人,而是善于在特定的規范網絡中與限制共舞,進而創造出生命意義的人。這恰是“從心所欲不逾矩”這一古老實踐智慧在當代的生動回響。面對“人究竟應當如何休閑”的倫理追問,我們不再糾結于單純的權利讓渡,而是審視這一行動在回應客觀規范的同時,是否依然保有主體面向未來籌劃、贏得自我超越的可能性。超越性、合法性與承認性構成了休閑倫理不可或缺的三重邏輯支柱。厘清這三重規范,我們不僅能對紛繁復雜的休閑爭議給出有說服力的判斷,更能在實踐中指引現代人步入真正自由、豐盈且充滿意義的休閑世界。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2008期第5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程鑫云
![]()
《社會科學報》2026年征訂
點擊下方圖片網上訂報↓↓↓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