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小姜每天花2元買份意外險,本想給自己多添一層保障。誰料一次接單前發生意外骨折,保險公司卻以不在保障時段為由,拒絕賠付。無奈之下,他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判令其支付3萬元傷殘賠償金及相關鑒定費用。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回顧
2024年7月的一個清晨,小姜和往常一樣,在平臺成功購買了一份“騎手個人意外險”,保費僅2元。可還沒等他開始接單,就在路上遭遇車禍,導致右肱骨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治療期間,事故全責方向他賠償了28萬余元。
傷愈后,小姜想起自己買過保險,便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到拒絕。于是他起訴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3萬元傷殘賠償金和相關鑒定費用。他認為,成功購買后,保險憑證即載明保險生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理應賠付。
然而,保險公司卻給出了兩個拒賠理由:一是保險條款約定承保時間只限于“從接單開始至訂單簽收完成后一小時”,小姜出事時還沒接單,不在保障時段內;二是他已經拿到肇事方的賠償,不能再通過保險重復獲利。
法院在審理中仔細核查了投保流程,發現保險公司把保險期間等相關免責條款藏在投保頁面的附件里,主頁面上并沒有直接展示,也沒有設置強制閱讀時長。而小姜實際看到的保險憑證中,也沒有明確寫明保險期間的特殊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必須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確說明。法院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顯然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因此該條款對小姜不產生約束力。
同時,法院也指出,騎手意外險屬于人身保險,保的是人的身體和生命,其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不能像財產險那樣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便小姜已從肇事方獲得賠償,也不影響他向保險公司主張傷殘保險金。
據此,徐匯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3萬元賠償金和鑒定費用。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
法官提醒
“外賣騎手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典型代表,2元保費背后承載的是他們對降低從業風險、尋求可靠保障的樸素期待。”徐匯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楊陽表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對濫用格式條款、保險責任“縮水”等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
法官同時提醒互聯網保險公司,投保時簡單勾選“已閱讀”遠遠不夠,保險公司必須通過強制閱讀、突出顯示等方式,確保投保人真正看清條款內容。這既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也有助于推動保險行業規范銷售行為,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更加扎實有力。
來源:法治日報、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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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俊妍|責任編輯:白磊丨監制:廖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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