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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第四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077號),核定新一周期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和區域電網輸電價格,自2026年8月1日起執行。這是繼2023年5月第三監管周期(發改價格〔2023〕526號)實施以來,全國電網"過路費"的又一次全面調整,直接關系未來三年工商業用戶的用電成本結構。
第四監管周期的核定,建立在2025年11月修訂的四部輸配電價定價辦法之上。當時,國家發改委發布發改價格規〔2025〕1490號,對《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進行系統修訂,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0年。
這四部辦法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框架下做了多項制度更新:引入更鮮明的容量機制,明確對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等新業態可實行單一容量制電價;將抽水蓄能電站、新型儲能電站排除在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之外;強化投資效率約束和分電壓等級核價。第三監管周期已實現從"購銷價差"對標到直接核定輸配電價的轉變,第四周期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將定價辦法的修訂成果落地為具體價格水平。
區域電網:華中華北上行,西北下行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分為大區統一電量電價和省級分攤容量電價兩部分。與第三監管周期相比,第四周期區域電網價格呈現明顯的區域分化特征。
電量電價方面,華中區域上漲0.34分/千瓦時,華北區域上漲0.26分/千瓦時,華東區域顯著上漲,東北區域微漲,西北區域則下降0.21分/千瓦時。容量電價方面,湖北、湖南及東北三省上漲明顯,湖南同比提升0.11分/千瓦時,湖北及黑龍江、吉林、遼寧同比提升0.07分/千瓦時;全國16個地區容量電價下調,京津冀、華中、西北、東北區域9個地區上漲。
華中區域電量電價與容量電價同步上漲,反映該區域跨區受電、保供及樞紐網架成本上升。作為受端負荷中心,華中近年來對外來電的依賴度持續提高,新建特高壓等輸電工程投資規模較大,這些成本通過區域電價傳導。西北區域電量電價下降,或與新能源外送規模擴大、通道利用率提升帶來的單位成本攤薄有關。
省級電網:電量電價下調,容需量電價上調
省級電網層面,第四周期的調整呈現"電量降、容量升"的結構性特征。
兩部制電價中,多數省份電量電價有所下調。以10千伏兩部制電價用戶為例,上海降幅最大,每千瓦時下調0.0416元,東北、冀北、西北等少數地區微漲。與之對應,多數省份需量電價上調,容量電價小幅上漲或持平。需量電價方面,青海漲幅最大,每千瓦每月上調11.6元;山西、浙江、安徽、湖北等地則有所下調。容量電價方面,多數省份小幅上漲約1元/千伏安·月。
這一調整方向意味著:用電量大且負荷穩定的工商業用戶,電費支出可能因電量電價下調而減少;而申請了較大容量但實際用電較少的用戶,電費可能因容需量電價上調而增加。定價機制正在引導用戶提升電網資產的利用效率。
多數省份綜合線損率也進行了下調。例如,北京由4.10%降至3.11%,天津由4.09%降至2.54%,冀北由4.00%降至2.87%。線損率的降低反映了電網技術升級和精細化管理的效果,也直接降低了通過線損傳導的電價成本。
此外,第四周期進一步補充了單一制電價220千伏及以上電壓檔位。高電壓等級用戶輸配電價明顯低于低電壓等級用戶,成本差異信號更加清晰。
結構性調整的行業指向
從調整幅度看,第四周期整體溫和,但區域間、用戶類別間和電壓等級間的再分配特征突出。
華中、華北地區輸配電價上行,將增強綠電直連項目的相對價格優勢。當電網輸配成本上升時,發電企業直接向用戶供電的經濟性隨之提高,有利于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納等模式的發展。西北地區輸配電價下降,則降低了新能源外送的門檻成本,有利于沙戈荒大基地電力的消納。
容量機制的強化是本輪調整的另一條主線。1490號文修訂后,定價辦法明確兩部制電價中容(需)量電價與電量電價原則上參考準許成本中折舊費與運行維護費的比例核定。這意味著電網固定投資成本的回收更加依賴容量電價,而非單純依靠電量。對于新能源大比例接入的電網,容量機制有助于保障電網企業在電量波動加劇的情況下的收入穩定性,也使成本分攤更加匹配各類用戶對電網資源的實際占用。
通知同時要求電網企業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收入、輸配售電量、負荷、用戶報裝容量、線損率、投資計劃完成進度等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歸集,每年5月底前報送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這一數據報送機制的常態化,為后續監管周期的精細化核定提供了數據基礎,也加強了對電網企業成本行為的持續監督。
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執行政府定價,輸配電價調整不直接傳導至其終端用電成本。本次輸配電價調整的影響主要通過工商業用戶的終端電價體現。
第四監管周期輸配電價的落地,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既有框架下,通過結構性微調傳遞出明確信號:跨區輸電成本向負荷中心傳導、新能源外送成本隨規模擴大而攤薄、容量機制在新型電力系統中的權重持續提升。這些變化將在未來三年的電力市場運行中逐步顯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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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網絡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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