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關于“視為交付”的約定,是開發商與業主對房屋交付節點的合意安排,在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該約定對物業費的負擔主體劃分具有直接約束力。若開發商已經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及催告義務,業主仍以未實際收房、未收到交房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物業費的,法院對該項抗辯不予支持,物業費仍應由業主按約承擔。
基本案情
陳某是某小區房屋的買受人。2016年8月,陳某與開發商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開發商在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義務后(均以掛號信或直接送達方式履行),業主未按期辦理交接手續的,催告期屆滿視為房屋交付完畢。
2016年11月,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出售房屋交付當月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次月起由業主承擔,并約定物業費標準。2017年12月,開發商按合同約定的地址,以掛號信方式向陳某郵寄交房通知單及催交房通知,郵政部門確認郵件寄出。
后陳某于2021年8月要求開發商協助其辦理產證,并出具《交房手續確認書》。物業公司依約提供物業服務后,陳某以2021年8月才實際收房為由,拒絕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業費,故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開發商已按合同約定以掛號信方式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義務,郵寄地址亦為合同確認的地址,符合合同中“視為送達”的約定,案涉房屋應認定為2017年12月完成交付。2021年的《交房手續確認書》系為辦理產證出具,不改變已交付事實。陳某以未實際收房、未收到通知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的抗辯,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商品房交付環節的物業費負擔爭議,核心在于“交付節點”的認定,而預售合同中的“視為交付”條款是界定該節點的關鍵,既關系開發商、業主、物業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也影響物業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解決此類糾紛,需從合同履行、規則適用、主體權責三方面發力,厘清各方義務,規范交易行為。
對此,建議如下: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義務。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的交付通知方式、催告程序、視為交付情形等條款,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交房通知及催告義務,留存郵寄憑證、投遞記錄等證據,確保交付行為的合規性;業主應關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及時接收通知并辦理交接手續,若對交付條件有異議,應通過合法途徑提出并留存證據,而非單純拒絕收房,避免因未履行合同義務承擔不利后果。
厘清物業費負擔的劃分標準。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清晰厘定物業費的負擔主體、計費標準、起算時間,以房屋交付節點為核心劃分開發商與業主的繳費責任,避免約定模糊引發糾紛;物業公司應依約提供物業服務,在向業主主張物業費時,需舉證證明自身已履行服務義務、房屋交付的具體節點;業主作為物業服務的接受方,在房屋符合“視為交付”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約承擔物業費,不得以未實際入住、未接受物業服務等為由拒絕支付。
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交付及物業費爭議。對于交付節點認定、物業費負擔的糾紛,各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開發商、物業公司、業主均可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開發商應舉證證明已完成通知、催告等合同義務,物業公司應舉證證明物業服務的提供及物業費的計算依據,確保維權行為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支撐。
來源:民商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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