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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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少債權人會將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那么,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后,受讓人是否有權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受讓人既不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也不屬于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受讓人無權對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再審。
一、核心原則:再審申請主體限定為原審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等。這是因為再審程序是對原審案件的糾錯程序,僅針對原審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進行救濟,而非賦予案外人全新的維權途徑。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當事人僅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生效裁判列明的當事人;二是對爭議標的物具有固有利益而受到原生效裁判不利影響的案外人。
受讓人受讓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是以支付對價的形式主動接受原生效裁判利益的案外人,顯然與法律、司法解釋保護的利益受損之案外人性質截然不同。故受讓人不符合上述兩種法定情形,其申請再審權利沒有現行法的依據。
二、法定依據:最高法明確受讓人無再審申請權
最高法曾針對該問題作出明確批復,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的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該批復明確了生效判決債權受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厘清了實踐中的常見誤區。
從法理層面分析,再審程序的啟動,是為了救濟原審當事人因原審裁判錯誤遭受的損失,受讓人并非原審當事人,未參與原審訴訟程序,無法通過再審程序進行救濟。若受讓人認為原判決損害其合法權益,可基于債權轉讓協議,向債權轉讓人主張權利。
受讓人若認為原生效判決存在錯誤,損害其受讓的債權權益,不能直接申請再審,可基于債權轉讓協議,要求轉讓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賠償其因原判決錯誤遭受的損失。
周軍律師提醒,受讓債權要注意,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不具有申請再審的主體資格,無權申請再審,法院將依法不予受理。受讓人若認為原判決存在錯誤,僅可基于債權轉讓協議,要求轉讓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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