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南都N視頻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醉酒乘客趙某搭乘無證運營的網約車,在車輛等待紅燈時貿然開門,車門撞上超速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致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劉某十級傷殘。此案多方過錯交織,責任承擔引發爭議。
關于各方過錯比例,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判定趙某承擔60%,網約車司機王某承擔25%,劉某自行承擔15%。法院最終認定網約車平臺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應在其過錯范圍內與司機承擔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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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審現場。
多個責任主體各執一詞
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披露,2024年9月4日凌晨3時50分,網約車司機王某正載著四名乘客等候紅燈。坐在后排中間座位的乘客趙某處于醉酒狀態。一路上,趙某持續與同伴高聲交談,自稱喝了三瓶啤酒,并向司機王某表達了欲提前下車的要求,但王某未予任何回應。
見車輛停下,趙某迷迷糊糊中誤以為車輛已到達目的地,便越過右側乘客,猛地推開右后車門。此刻,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側后方超速駛過,躲閃不及,重重撞上車門。巨大的沖擊力讓劉某當場重傷昏迷。經送醫搶救,劉某雖無生命危險,卻留下了腦外傷后神經癥樣綜合征,構成十級傷殘。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在此次事故中,乘客趙某開關車門妨礙通行,負主要責任;司機王某未安全駕駛,負次要責任;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劉某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
因對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賠償產生爭議,劉某將乘客趙某、司機王某、網約車平臺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趙某認為司機的失職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司機王某道出了另一層隱情——他從未取得網約車駕駛員證和運輸證(以下簡稱“雙證”),是網約車“無證司機”。
網約車平臺試圖以合作關系切斷責任鏈條,“我們與司機只是合作關系,司機的侵權行為與公司無關。”保險公司則亮出免責條款,“車輛投保時說是家庭自用,現在卻跑營運,風險翻倍,保費卻沒有增加,我們不賠。”
法院認定各方過錯比例及責任范圍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各方過錯比例,乘客趙某醉酒狀態下貿然開啟車門且未觀察后方來車,該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過錯程度最為嚴重;司機王某作為駕駛員,在乘客表達提前下車意愿后未予有效回應,亦未采取落鎖等安全措施,未盡到對醉酒乘客的安全提示義務,存在明顯過錯,與乘客行為共同、直接導致損害,屬次要直接原因。
此外,受害人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對損害發生亦有過錯。綜合各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以上三方責任比例為:趙某承擔60%,王某承擔25%,劉某自行承擔15%。
關于保險責任,涉案車輛投保時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后被用于網約車營運,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已在保單重要提示欄中對改變使用性質的風險予以加黑加粗提示,投保人亦簽字確認。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但交強險作為法定強制保險,其保障功能不因使用性質改變而免除,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關于平臺責任,網約車平臺雖與司機簽訂《服務合作協議》,但從實際履行看,司機的營運行為高度依賴平臺,司機不具備獨立經營主體的自主性。雙方之間名為“合作”,實為平臺對司機的組織、管理。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平臺作為承運人,負有對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事前、主動、實質性審核的法定義務,并保證車輛具備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該案中王某自2023年注冊至事發,從未取得“雙證”,平臺既未要求其補充,也未采取限制接單或清退措施,反而持續派單。平臺審核缺失使不合格駕駛人得以接入運營網絡,顯著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并直接導致涉案車輛因使用性質改變而無法獲得商業三者險賠償,平臺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院確定平臺對司機王某應賠償數額的40%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賠償后不得向王某追償。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受害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9.82萬元;乘客趙某賠償6.4萬余元;司機王某賠償2.6萬余元;網約車平臺在過錯范圍內對司機應賠償數額的40%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南都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等問題。《解釋(二)》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通過合法合理的規則引領公眾強化安全意識、責任意識。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彭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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