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12 月 1 日
核心成果:搶抓 48 小時提堂黃金辯護窗口,推翻控方潛逃風險異議,內地當事人成功獲批保釋并解除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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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刑事辯護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內地涉港法律服務執業規范,依托國樽京港雙地一體化辦案機制,為內地居民提供從跨境委托、本地會見到庭前抗辯的全鏈條刑事辯護服務。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涉外刑事辯護典型案例庫,其 “跨境證據同步梳理 + 本地聆訊快速抗辯 + 擔保方案分層設計”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內地居民涉港刑事應急處置場景。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為內地在職人員,同時在香港注冊成立商事主體開展跨境商業合作,日常資金往來均圍繞真實貿易業務開展。2024 年 11 月,當事人與境外合作方完成一筆跨境商業交易,合計 150 萬美元款項匯入其名下香港公司銀行賬戶,隨后該賬戶因銀行反洗錢合規風控被凍結,賬戶內 50 萬美元資金受限,無法正常支取與劃轉。
2025 年 11 月,當事人為核實賬戶凍結原因、協商解封事宜從內地赴港,入境后隨即被香港警方以涉嫌洗錢罪采取拘捕措施。當事人家屬身處內地,對香港刑事訴訟程序缺乏認知,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通過國樽北京總部對接至香港辦公室。
鑒于案件屬于跨境刑事應急場景,涉及 48 小時提堂黃金窗口期、非本地居民保釋抗辯、跨境證據采信三大核心難點,香港辦公室當日啟動 “京港刑事應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專項辦案組,由香港辦公室本地執業刑事律師負責本地司法程序落地,北京總部涉外刑事團隊負責內地端證據梳理與家屬溝通,全權代理本案保釋辯護相關法律事務。
二、京港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證據構建與辯護方案統籌、香港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程序落地與聆訊抗辯”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有書面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 2025 年 11 月 6 日 - 11 月 8 日:跨境緊急對接與案件初評
北京總部:完成家屬接待與委托手續辦理,同步收集當事人內地工作證明、家庭親屬關系憑證、不動產資產材料及跨境商業合作基礎資料,出具《內地居民涉港刑案保釋可行性評估報告》,明確 “資金商業屬性抗辯 + 潛逃風險消解” 的核心辯護方向。
香港辦公室:第一時間安排本地執業律師完成當事人會見,核實拘捕細節與控方初步指控依據,同步對接香港裁判法院確認提堂時間節點,鎖定拘捕后 48 小時的黃金辯護窗口,同步啟動保釋文書前置準備工作。
2. 2025 年 11 月 9 日 - 11 月下旬:雙法域證據梳理與保釋方案制定
北京總部:對涉案商業合作協議、資金流轉憑證、貿易背景單據進行系統化梳理與真實性校驗,形成完整的內地資產與社會關系證明材料包,從經濟、家庭、職業三個維度佐證當事人無潛逃動機與必要性。
香港辦公室:結合香港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全部內地證據材料進行本地化適配整理,設計 “現金擔保 + 內地資產佐證 + 保釋義務約束” 的分層保釋方案,起草正式保釋申請書與書面陳詞,針對控方可能提出的潛逃風險、證據強度異議,提前準備完整抗辯預案與同類判例支撐。
3. 保釋聆訊階段:出庭抗辯與控方異議回應
香港辦公室:指派本地執業律師出席香港裁判法院保釋聆訊,當庭就涉案資金的真實商業屬性、當事人內地穩定社會關系、保釋條件的實際約束力進行全面舉證,逐一回應控方關于 “非本地居民存在潛逃風險” 的反對意見,援引香港裁判法院同類保釋判例強化論證效力。
北京總部:全程同步聆訊進展,根據庭審爭議焦點即時補充內地端佐證材料,協助家屬完成擔保資金籌備與相關手續銜接,保障聆訊抗辯的證據支撐效率。
4. 2025 年 12 月 1 日:保釋裁定落地與羈押解除
香港裁判法院正式裁定批準當事人保釋,設定合理保釋條件后準予解除羈押。香港辦公室律師當場協助當事人完成保釋手續辦理、旅行證件繳存、定期警署報到要求告知等全流程事項,確保當事人當日順利恢復人身自由。
5. 案件階段性交付與風險防控指引
當事人確認保釋落地后,聯合辦案組向其及家屬交付《階段性案件辦理報告》《香港保釋期間合規指引》,明確后續訴訟程序節點、保釋義務履行要點、跨境應訴注意事項,并針對當事人后續涉港商業活動出具合規風險提示。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內地居民涉港刑事案件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 非香港居民保釋的潛逃風險抗辯難點
專業依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D 條,法庭裁定保釋需重點考量控罪嚴重程度、被告人背景、潛逃風險等核心因素。
解決方案:突破 “非本地居民即存在潛逃風險” 的慣性推定,通過提交當事人內地穩定職業、家庭親屬關系、不動產資產等完整證明鏈條,結合足額現金擔保方案,論證當事人在內地具有不可割裂的社會與經濟紐帶,無潛逃的動機與現實必要性,有效打消法庭對潛逃風險的顧慮。
2. 銀行賬戶凍結與洗錢罪主觀要件的邊界厘清
專業依據:香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 條,洗錢罪成立需同時證明客觀上處置犯罪得益、主觀上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來源非法,二者缺一不可。
解決方案:明確區分銀行合規風控措施與刑事犯罪認定的法律邊界,向法庭說明賬戶凍結僅為銀行基于反洗錢監管要求的風險管控行為,屬于合規異常范疇,不代表資金來源非法;同時通過完整商業交易憑證證明涉案資金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無法直接推定當事人具備洗錢主觀故意,從根源弱化控方指控的事實基礎。
3. 跨境委托與 48 小時提堂窗口期的程序銜接
專業依據:香港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嫌疑人被拘捕后需在 48 小時內提堂,保釋申請需在提堂階段及時提出,逾期將增加辯護難度。
解決方案:啟動京港一體化應急響應機制,內地端同步完成委托簽約、證據收集與材料傳遞,香港端同步完成會見、法院對接與文書起草,實現跨法域程序無縫銜接,搶抓提堂黃金窗口期提交保釋申請,避免因程序延誤錯失最佳辯護時機。
4. 內地形成證據在香港法庭的可采性適配
專業依據:香港證據規則要求,境外形成的證據需符合本地法庭的采信標準與呈現形式。
解決方案:由北京總部對內地證據進行真實性、關聯性梳理后,香港本地律師按照香港裁判法院證據規范進行轉化與呈交,對商業憑證、資產證明等材料補充說明與佐證,確保內地形成的證據能夠被法庭有效采納,成為保釋抗辯的核心支撐。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香港地區刑事法律
1.《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455 章)第 25 條:任何人處理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代表某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罰款 500 萬港元及監禁 14 年。
2.《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9D 條:除法定不得保釋的情形外,被告人享有保釋權利;法庭裁定保釋時,需綜合考量控罪性質與嚴重程度、控方證據強度、被告人背景、潛逃風險、干擾證人風險等因素。
(二)跨境居民刑事訴訟權利規則
1.依據香港刑事訴訟制度,非香港永久居民在港涉嫌刑事犯罪,依法享有聘請律師、申請保釋、獲得公平審訊的基本訴訟權利,訴訟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2.內地居民涉港刑事案件,可由內地涉外律師協同香港本地執業律師共同辦理,實現跨境證據梳理、家屬溝通與本地刑事程序的高效銜接。
(三)內地涉外法律服務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關于涉外法律服務的相關規定,內地律師可協同境外執業律師為當事人提供跨境法律協助與案件統籌服務。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香港辦公室多年涉港刑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內地居民開展涉港商業活動的刑事風險防控,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跨境資金合規前置:涉港商業往來需留存完整交易合同、交付憑證、資金流轉單據,確保資金流向與商業背景一一對應;定期排查賬戶風控狀態,避免因異常交易觸發反洗錢管控。
2.賬戶凍結審慎處置:若香港銀行賬戶被凍結,優先通過合規渠道向銀行提交交易說明材料,切勿貿然赴港處置;如已接到警方傳喚或問詢通知,應第一時間委托專業涉外刑事律師評估風險,制定應對方案。
3.涉刑應急快速響應:一旦在港被拘捕,家屬需盡快對接具備京港雙地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搶抓拘捕后 48 小時提堂的黃金辯護期,同步完成證據收集與保釋準備,最大化爭取保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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