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場“借名買房”風波,牽出兄弟反目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疑案丨紅星深度)
2017年,哥哥唐向東(化名)起訴弟弟唐向西(化名),主張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約定,要求將房產過戶至其名下,法院一審支持了唐向東的過戶訴求。房產官司一審敗訴當年年末,弟弟唐向西向湘潭大學寄出一封舉報信,指控哥哥當年冒用他的高考錄取身份就讀本科。
“舊事”被一封舉報信拽回日光之下?
事情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2018年1月,兩兄弟簽署一份協議,約定哥哥需向弟弟支付360萬元房屋補償款,當日先行轉賬160萬元,剩余200萬元出具了書面欠條。弟弟隨后撤回房產案上訴,又向學校寄去第二封信——這次是檢討書,文中稱舉報不實,是“官司敗訴后一時報復”。
但欠條上那200萬元沒有如期到賬,弟弟又變了態度,再次提起訴訟追索200萬元。同時,他再度向湘潭大學舉報,重啟學籍追責流程。
此后,對于哥哥唐向東而言,人生如同被推倒的多米諾骨牌。湘潭大學2018年作出撤銷唐向東學歷的決定,此后他的碩士、博士學歷相繼被各校撤銷,依托博士后政策辦理的北京戶籍被公安部門注銷。再后來,“借名買房”案被提起再審,終審判決認定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但唐向東的北京戶口已注銷,過戶前提不復存在,法院駁回請求。
湘潭大學撤銷學歷的決定引發長達七年的多輪行政訴訟。2025年8月,湖南省高院以“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學校原決定以及一審、二審判決,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同年11月,湘潭大學再次以同樣理由撤銷唐向東的本科學歷。唐向東再度起訴,法院已立案,尚未開庭。
這對親兄弟之間,如今隔著舉報信和厚厚的訴訟文書。曾經同一屋檐下的兩人,因房子和尚未最終定論的舉報,終歸再也回不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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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起訴弟弟“借名買房”(資料圖)
“借名買房”之爭
借名買房一案再審生效判決顯示,唐向東、唐向西為一對雙胞胎兄弟,二人戶籍登記出生日期同為1983年10月16日。
“雙胞胎兄弟”這個身份,在唐向東和唐向西說法中有完全不同的表述。唐向西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不承認他和唐向東為雙胞胎兄弟,堅稱其比唐向東小一歲。唐向東卻堅持二人“就是雙胞胎”。
這對兄弟對于身份描述大相徑庭,事實陳述的對立割裂,幾乎貫穿“借名買房”糾紛和由此引發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疑案全程。
一母同胞的他們,從小因家庭原因未一同長大。如今,兩人談及對方,言語間多有指責與激烈爭執。
為最大限度保證事件陳述貼近客觀事實,本報道盡最大努力引用相關法律文書、證據來闡述事件經過。
兩人矛盾,兄弟倆均確認源于2012年北京西城區一套商品房的購置。
據一份民事再審生效判決書查明事實,2012年12月,唐向西以個人名義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入西城區一套房屋,房屋交易總價285萬元,其中首付112萬元。
2017年4月,唐向東一紙訴狀起訴唐向西,稱其為工作需要在北京買房,但當時尚未取得北京戶口。唐向西有北京戶口,故與其約定以其名義在北京購房。2013年8月,唐向東取得北京戶口,后要求唐向西配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對方遲遲不予配合,因此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唐向西協助將房屋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
唐向西則認為,“借名買房”事實不能成立,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自己才是房屋真實、合法的購買人。
當時,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查明,二人母親、房產中介出庭作證,證實兄弟二人私下達成口頭借名買房約定。房屋全部實際出資、長期還貸、日常居住管理由唐向東負責,僅借用唐向西名下北京購房資格登記產權人。112萬元首付款由二人母親轉賬至唐向東賬戶,再經由唐向東轉賬交付唐向西購房;房產交易產生的中介費、契稅、差額稅款等全部費用,由唐向東刷卡支付。2013年至2017年絕大多數房屋月供,由唐向東定期轉賬至唐向西還貸專用賬戶。2014年至2015年期間,唐向西償還4.8萬元貸款。房屋交付后,唐向東長期在此實際居住,物業費、電費、燃氣費等全部繳費票據原件由其長期保管持有。
一審法院還查明,2015年10月,唐向西搬離該房屋,二人關于房屋產權、利益分配的分歧爆發。此后,唐向西私自掛失補辦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將本人及子女戶籍遷入該房屋,明確拒絕配合唐向東辦理產權解押、過戶手續。
2017年12月,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借名買房合同,判令唐向西配合完成房屋過戶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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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截圖
一審判決送達后,唐向西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場家庭財產糾紛,就此延伸出后續影響唐向東學籍的舉報風波。
“學籍冒名頂替”風波
據另一起唐向西起訴唐向東支付200萬元款項的生效判決書查明事實,唐向西提交房產上訴材料十余天,于2017年12月29日向湘潭大學郵寄實名舉報信,指控唐向東在2001年冒用自己高考錄取身份,冒名在湘潭大學就讀。
唐向西在舉報中稱,唐向東和唐向西均為其本人,其使用唐向東身份報考湘潭大學被錄取后,本人未辦理入學手續,被他人冒名辦理入學手續;其再次參加高考使用唐向西身份,之后就讀大學和工作均使用唐向西身份。
彼時唐向東已形成完整高等教育履歷:湘潭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南開大學博士、北京大學博士后,依托博士后人才引進政策落戶北京,任職于銀行系統;一旦學籍、戶籍被認定存在虛假情形,其工作、住房、城市戶籍均面臨“清零”風險。
湘潭大學收到舉報材料后,于2018年1月4日啟動內部學籍核查流程。
與此同時,生效判決書載明,2018年1月14日,在三名現場見證人全程見證下,雙方簽署《房產處理協議》,重新約定房屋處置方案:房屋作價900萬元,扣除剩余180萬元銀行房貸后房屋凈值720萬元,唐向東需向唐向西支付360萬元房屋補償款,房屋由唐向東處置,當日先行轉賬160萬元,剩余200萬元出具書面欠條,約定六個月內全額付清,逾期按照每月千分之一標準計算利息;作為交換,唐向西出具書面保證書,承諾撤回針對房產案上訴。
協議簽署次日,唐向西向湘潭大學提交書面檢討書,承認舉報內容不實,系房產一審敗訴后心態失衡,出于報復心理作出的。2018年2月24日,唐向西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判決生效后,2018年9月,唐向東取得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
事情并未就此畫下句號。
2018年7月,200萬元欠條付款期限將至,唐向西未收到尾款,再度向湘潭大學舉報,稱其此前提交的檢討書是虛假的,要求重啟學籍追責流程。
2018年8月,湘潭大學下發正式文件,認定“唐向東”本人未來校就讀,他人冒用唐向東身份來校就讀,情況屬實,作出撤銷唐向東本科學歷的行政決定,同步注銷其在學信網的學籍注冊信息。
唐向西手持雙方簽訂的房產處理協議,向西城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索要剩余200萬元尾款;唐向東則反訴,主張這份房產協議和200萬元欠條是唐向西利用學籍舉報制造巨大心理脅迫簽訂,非自身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全額撤銷協議、返還已支付的160萬元。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未采信唐向東提出的脅迫主張,判令唐向東向唐向西支付剩余200萬元欠款。唐向東不服判決,繼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9年5月,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結合唐向西前后兩次學籍舉報、一寫一撤的檢討書、撤回房產上訴的完整時間線,認定唐向西利用學籍舉報制造心理壓力,迫使唐向東在房屋利益上妥協。該法院認為,房產協議、欠條屬乘人之危,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最終撤銷一審判決,同步撤銷《房產處理協議》及200萬元欠條,判令唐向西十日內返還唐向東160萬元補償款。后續唐向西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于2019年12月被裁定駁回,民事層面關于脅迫簽訂房產協議的法律定性就此塵埃落定。
財產糾紛的最終裁判,未能化解學籍身份爭議。此后,唐向東針對湘潭大學撤銷學歷決定提起系列行政訴訟,這場拉鋸戰持續至今。
學籍行政訴訟拉鋸七年
2018年9月,唐向東針對湘潭大學此前的撤銷學歷決定,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核心訴求是要求撤銷校方撤學歷文件。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校方僅存在輕微程序瑕疵,并未判決撤銷撤銷學歷決定;唐向東提起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案件事實不清、行政程序嚴重違法為由,將案件發回法院重新審理。
案件重審階段,湘潭大學主張唐向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由此引發原告身份認定的核心爭議,案件經歷駁回起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等多重程序波折。
2025年8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湘潭大學在唐向東請求向其提供作出決定依據證據時,未將相關證據交由唐向東質證,導致作決定前,相關證據未經唐向東質證發表意見,不能作為行政決定依據。湘潭大學作出正式撤銷學歷決定后,未將該決定送達唐向東。唐向東直到本案一審期間才收到涉案決定正式書面文本。湘潭大學上述行為對唐向東的重要程序性權利造成實質損害,作出撤銷學歷決定有違程序正當原則,程序違法,應予撤銷,進而判決撤銷湘潭市中級法院、岳塘區法院此前作出的一、二審行政判決;撤銷“湘大教發〔2018〕19號”撤銷本科學歷行政決定;責令湘潭大學在判決生效三個月期限內重新作出相應行政行為。
雖然湘潭大學第一次撤銷學歷決定歷經七年后被撤銷,但在此期間,依托該決定,唐向東的碩士、博士等學歷學位均被撤銷。2019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出具戶口注銷決定書,認定唐向東北京落戶戶籍存在弄虛作假情形,注銷其北京城鎮戶口。唐向東針對公安戶籍注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一審、二審被駁回。
前述“借名買房”訴訟,于2022年4月被裁定再審。2023年8月,西城區法院作出再審一審判決,認定唐向東與唐向西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成立,但因唐向東以不誠信行為取得北京戶口,規避限購政策、違背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故借名買房合同應認定無效,從而判決駁回唐向東要求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借名買房合同成立且有效,但唐向東北京戶口被注銷,不具備過戶條件,本案系再審案件,不能超出原審訴訟請求范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駁回唐向東訴訟請求正確,唯就借名買房合同效力認定不當,予以糾正,于2024年6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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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審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生效后,唐向東和唐向西均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涉案房屋在此前已過戶至唐向東名下情況下未啟動執行回轉,而是以唐向東對唐向西進行一定數額經濟補償的形式來解決。
誰是“潘濤”?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再審一審、二審判決均處于唐向東被撤銷學歷、北京戶口被注銷之后。一審中法院曾認定唐向東曾以“潘濤”進行過戶籍登記,在判決書開始時載明原告身份時標明為“唐向東(曾用名潘濤),1982年7月出生。”但2017年12月的原審一審判決與2024年再審二審判決中,均載明為唐向東,1983年10月16日出生,未載明曾用名潘濤。唐向東與唐向西生日系同一天,即二人是雙胞胎兄弟。
唐向西與唐向東雙方說法截然相反。唐向西表示,其和唐向東是兄弟,但二人不是雙胞胎,唐向東比其大一歲,其原名就是潘濤,冒名頂替上大學后才開始冒用其名字唐向東,自己則之后改名為唐向西。
唐向東堅稱,他從小到大用的一直是唐向東這個名字,二人是雙胞胎兄弟。再審一審判決中關于“原告唐向東(曾用名潘濤)”的說法是錯誤的,自己沒有曾用名“潘濤”。這類說法源于湘潭大學“對于其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錯誤認定”,不管是相關學歷被撤銷,還是北京戶口被注銷,都源于該決定,但該決定已被撤銷。
不過,湖南省高院2025年8月再審判決發生效力后,湘潭大學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關于撤銷唐向東本科學歷證書的決定》,依舊以“冒名頂替入學”為由撤銷唐向東本科學歷。
2026年4月,唐向東就這份新決定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狀,否認其自身存在冒名頂替入學行為。
唐向東一方提出,整場學籍爭議是唐向西因房產糾紛敗訴后的報復性舉報,案件核心戶籍證據存在人為違規炮制情形。其沒有用過“潘濤”的名字,自始至終用唐向東的名字。
檔案顯示,在同一時間,“潘濤”和唐向東在城步縣上學讀書,唐向西在武岡市上學讀書;“潘濤”于2007年4月大中專畢業,唐向東此時正作為全日制碩士生在湘潭大學就讀。
此外,檔案還顯示,潘濤與唐向東戶籍變動經歷完全不同:潘濤的戶籍軌跡是“遷入武岡市(2007.4.3)、被依法注銷(2012.9.6)、被非正常啟用(2017.12.29)、被依法注銷(2018.5.4)”。唐向東戶籍軌跡是“湘潭(2001.9)、天津(2008.9)、北京(2013.8)”。唐向東提出,湘潭大學無法解釋一個人如何擁有兩套完全互斥的戶口遷移軌跡。
一份武岡市公安局回函顯示,“潘濤”系于2017年12月29日被非法啟用的虛假戶口,該戶口于2018年5月4日被武岡市公安局依法注銷,相關人員被處分。
武岡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確認該回函載明內容。但該工作人員同時稱,唐向東就是“潘濤”,唐向東系其冒名頂替上大學后改后的名字,唐向西原名唐向東。
對于潘濤、唐向東、唐向西為何會在同一時間節點擁有互斥的學業軌跡,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需向教育部門了解。
城步縣教育部門未就此事回應紅星新聞記者。同時,紅星新聞記者暫未能與武岡市教育部門取得聯系。
對于武岡市公安局說法,唐向東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并不認可。“潘濤戶口的非法啟用與注銷,已讓相關人員受到處分,他們的說法沿用此前向湘潭大學提供證據時使用的說辭,湘潭大學提供證據中,包括武岡市警方對于此事提供的相關證明與相關認定,但湖南高院生效判決已認定湘潭大學認定‘冒名頂替’的證據為‘主要證據’不足。”
唐向東在訴狀中提出,校方無新證據作出相同處理,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本次處理拒絕聽證、錯誤指引復議渠道,程序多處違法。唐向東自身學歷、落戶手續合規,不該為對方報復舉報承擔任何后果。
對于此次行政訴訟,唐向西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堅稱唐向東原名就是潘濤,其冒名自己“唐向東”的名字上的大學,湘潭大學重新作出的決定沒問題。
湘潭大學工作人員則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暫時無法回應此問題。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湘潭大學答辯狀顯示,湖南高院僅認定舊決定程序違法,未否定冒名頂替實體事實,校方本次補充完善調查材料、細化法律適用,不屬重復行政行為。現有高考檔案、戶籍記錄、當事人自述等完整證據鏈,足以證實冒用學籍屬實。戶籍登記、求學記錄紙面瑕疵系早年登記遺留問題,無法推翻完整事實。高校撤銷學籍不適用聽證程序,校方已充分保障其陳述申辯權,撤銷決定合法,請求駁回訴請。
房子、學歷、戶口……這場割裂兄弟倆近十年的官司,依然未能結束,而兩兄弟間的親情橋梁似乎也再無力修復。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主編 趙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