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沈某某的有罪判決已經撤銷,我院對其判決脫逃罪的依據亦不存在。
案例索引
(2013)普刑再初字第5號
基本案情
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沈某某在服刑期間,屢犯監規,自1979年7月以后三次脫逃。1980年5月2日脫逃后,于同年5月6日被捕歸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沈某某稱被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判決的流氓罪已經被宣告無罪,所以不存在脫逃罪。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已經撤銷流氓罪的判決,同意我院再審決定書的意見。
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沈某某于1976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服刑期間脫逃于1980年8月被本院以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原審被告人沈某某對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的(76)盧刑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1983年5月5日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以(83)盧刑申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書撤銷(76)盧刑字第78號判決和(79)盧刑復字第455號駁回通知書,對沈某某宣告無罪。
法院認為
原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沈某某的有罪判決已經撤銷,我院對其判決脫逃罪的依據亦不存在。盡管原審被告人沈某某在服刑期間有脫逃行為,但前罪的判決已被撤銷并宣告無罪,沈某某在服前罪判決的刑期期間脫逃也不能構成犯罪。故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沈某某犯脫逃罪,并處以刑罰確有不當,應予糾正。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80)普法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沈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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