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被害人構不成輕傷,且證人和被害人的證言前后矛盾,數次證言證明的毆打過程不一致。
案例索引
(2011)鞏刑初字第698號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31日下午,肖XX為位于鞏義市回郭鎮蘆醫廟村八組的新居安裝空調時,因先安裝好的一臺空調室外機正對著后排居住的被害人王XX家大門口,雙方協商未果,引發糾紛。當日19時左右,被害人王XX與其父王XX、其母張XX等人遂到肖XX家說事,與肖XX及前來幫助肖XX搬家的肖XX、肖XX等人發生口角并引起廝打。期間,王XX聞訊持菜刀趕到,將肖XX砍傷,肖XX上前奪刀時,被王XX用磚塊將頭部砸傷。后雙方引起互毆。互毆過程中,張XX、王XX受傷,被告人趙建坡聞訊趕到現場后,得知王XX將其妻肖XX砍傷,遂對王XX進行了拳打腳踢,隨后派出所接110后趕到,雙方均將傷者送到醫院。2010年10月,經鄭州市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中心醫院刑事訴訟鑒定委員會鑒定:王XX右枕部顱骨外板骨折;張XX胸12、腰1椎體陳舊性壓縮性骨折(Ⅰo)。經鞏義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王XX的損傷已構成輕微傷。經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王XX的損傷已構成輕傷;張XX的損傷已構成輕傷。
法院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建坡的犯罪事實是趙建波持菜刀將王XX砍傷,被告人趙建坡僅供述其對王XX進行了毆打,從未供述其持刀砍傷王XX,以及對張XX、王XX進行傷害。被害人王XX的幾次陳述前后有差別,并未確認趙建坡用刀砍傷自己。證人張XX、王XX、王XX的證言均不能確定是趙建坡持刀砍傷王XX,證人王XX、李XX的證言前后矛盾,數次證言證明的毆打過程不一致。同時,證人袁XX、王XX、王XX、王XX等證人的證言與趙建坡的供述能印證一致,且王XX構不成輕傷,故公訴機關指控趙建坡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被告人趙建坡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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