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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6日凌晨四點,四川江油。
一棟二層自建房里,突然傳出一聲尖叫。
緊接著,是持續不斷的悶響。
那種聲音,辦案人員后來形容——不是砸東西,是拳頭落在人身上的聲音。
一下,又一下。
從凌晨四點,一直持續到上午九點。
整整五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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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慘叫的人,叫趙盼,27歲。
結婚剛兩年,孩子才一歲五個月。
下手的人,是她的丈夫,許釘。
身份是——搏擊教練。
而在這五個小時里,許釘的母親就在樓下。
她聽到了兒媳的哭喊、求饒,到最后聲音越來越微弱。
她上去敲過門。
兒子讓她別管。
她就真的沒有再管。
沒有報警,沒有打急救電話,也沒有通知趙盼的父母。
她只是等。
等到兒子打開門,看到兒媳躺在地上口吐白沫、七竅流血,才撥了120。
這個細節,后來在整個輿論場上引發了激烈的爭論。
“婆婆算不算見死不救?”
“她有沒有法律責任?”
先把這個問題放一放,我們從頭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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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上午十點,警方接到報警。
報警人不是許釘,不是許釘的母親,是接診醫生。
趙盼被送到江油市第二人民醫院時,接診的醫生看到她的傷情,警惕性一下子上來了。
用辦案民警的話說——
“干這行這么久,沒見過這么恐怖的傷。”
頭部腫脹變形,全身皮膚呈深紫色,和茄子的顏色沒有區別。
身上到處都是新舊交疊的傷痕。
致命傷在大腦。
醫學檢查顯示,顱腦受到多次重度打擊。
醫生告訴趙盼的父母:人還有一點點脈搏,但大腦幾乎已經處于死亡狀態。
就算做開顱手術,也很難從手術臺上下來。
即使手術成功保住命,大概率也是植物人。
趙盼的父親趙代珂,曾經是一線公安干警。
他什么案子沒見過。
但躺在那里的,是他的女兒。
他和妻子做了決定:盡最大努力搶救。
兩天后,2017年9月18日下午兩點,趙盼搶救無效死亡。
27歲。
留下一個一歲多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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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接到報案當天就成立了專案組。
但許釘已經跑了。
民警找到了他的帕薩特轎車,人不見了蹤影。
通過梳理車輛行駛軌跡,最終在許釘一個朋友家里找到了他。
進去的時候,不止人贓并獲。
民警在出租屋里搜出了吸食冰毒的工具。
現場所有人做尿檢,全部呈冰毒陽性。
包括許釘。
這個細節,在后面法庭上的量刑環節,會成為一把雙刃劍。
人抓到了,接下來就是最核心的問題:他為什么動手?
許釘到案后,給了一個說法。
他說,妻子趙盼對婚姻不忠,屢次婚內出軌。
那天凌晨兩人因為這件事爭吵升級,他作為男人“忍不了”,就動手了。
但趙盼的家人完全不接受這個說法。
她父親說:“我女兒對許釘特別好,基本會滿足他所有要求。”
事實上,趙盼的父母從一開始就反對這門婚事。
不是因為許釘出身農村,也不是因為他沒錢。
是因為許釘的過往。
他曾因作奸犯科入獄。
但趙盼堅持要嫁。
她跟父母說,自己會用溫柔和善良影響許釘,讓他變成一個能照顧妻子、保護家庭的人。
老兩口拗不過女兒,拿出畢生積蓄,給他們買車、買房、辦婚禮。
婚后,趙盼從來沒有告訴過父母自己被家暴的事。
直到悲劇發生,家人翻看她的遺物,才發現那些被藏起來的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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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來了——如果不是因為出軌,許釘到底為什么下這種狠手?
在后續審訊中,他交代了另一個版本。
起因是趙盼和一個女性朋友一起投資做生意。
許釘看到生意一直沒有盈利,懷疑是趙盼的朋友在賬目上做了手腳。
趙盼替朋友辯解,說生意有賺有賠很正常。
在許釘看來,這種“頂嘴”,就是挑戰他在家里的權威。
他還說了一句話。
說趙盼平時喜歡和朋友一起吃飯玩樂,不守婦道,“超越了道德底線”。
但警方調查下來,這些全都是他自己的臆想。
沒有證據顯示趙盼有過任何婚內出軌行為。
說白了就是——他掌控不了她的正常社交,就用拳頭來立規矩。
而真正讓人頭皮發緊的,是許釘在審訊室里描述犯罪過程時的態度。
非常冷靜。
甚至可以說,平靜得不像剛殺了人。
他自己說:“我不光用了拳頭,還用了雞毛撣子,還有刀鞘。”
“絕大部分時間用的是拳頭。”
“職業的本能動作,全在她身上來了一遍。”
還補了一句。
“中間我不是一直打的。”
“我打累了,吃了東西,休息一會兒,繼續打。”
這兩句話,后來被寫進判決書里。
成為認定“手段特別殘忍”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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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綿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檢方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法庭上,有幾個關鍵的法律問題需要厘清。
第一,許釘的吸毒史,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尿檢陽性,證明他案發前后吸食過冰毒。
但刑法規定,吸毒后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能因此減輕刑事責任。
換言之,毒品的因素,不會讓刑罰變輕。
第二,許釘的母親,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是當時輿論討論最激烈的一個問題。
現行法律框架下,普通人對他人面臨的危險,一般沒有法定的強制救助義務。
除非她有特定的身份義務,比如是監護人、看護人。
作為婆婆,她在法律上不構成趙盼的法定監護人。
因此,不作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個結論,很多人到現在都覺得難以接受。
第三,罪名認定。
檢方起訴的是故意殺人罪。
法院最終判決的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兩者有什么區別?
關鍵在主觀意圖的認定。
故意殺人罪,要求證明被告主觀上以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指的是主觀上想傷害對方,但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結果。
法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許釘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幾個法律點,普通人不一定都了解,但理解之后,才能看懂判決結果為什么是這樣。
2018年9月10日,法院作出判決。
許釘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賠償受害人父母31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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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賠償金額,會愣一下。
三萬一千多塊錢。
一條人命,就值這么點?
這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問題。
根據當時的規定,這類案件的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等直接損失。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在此列。
這也是很多命案家屬無法接受的地方,但目前確實是法律的明文限制。
案子判完了。
但有些事,不能就這么翻篇。
我查了一下相關的統計數據。
根據全國婦聯和各地反家暴組織的數據,在致命家暴案件中,有相當比例的受害者在遇害前,曾經向家人、朋友、鄰居發出過求助信號。
但被看見的時候,往往已經晚了。
趙盼就是如此。
她從來沒有報過警,沒有告訴過父母。
她覺得靠自己的包容能改變對方。
而她母親在案發后說了一句話——
“如果我早點知道,哪怕她恨我一輩子,我也要把她拉回來。”
這句話,比任何法律條文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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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走到這里,已經結束了。
但有一個問題,我想留給你。
如果你發現身邊的同事、朋友、鄰居,身上經常出現不明傷痕,你會多問一句嗎?
到什么程度,你會幫她報警?
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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