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繆先生剛入職某建設公司沒幾天,就收到了一份試用期辭退通知書,公司以他工作表現未達職位期望為由,決定第二天終止勞動關系。繆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才入職幾天,怎么就被認定不符合要求了?這背后究竟是公司的合理考量,還是另有隱情?一場勞動糾紛就此拉開帷幕。
"繆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職某建設公司擔任項目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可沒想到,短短幾天就遭遇辭退。繆先生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向寧波市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惡意辭退產生的損失及開具離職證明。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但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主張繆先生存在簡歷造假、未按公司規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從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的。繆先生收到法院傳票后,心里十分焦急,四處尋找能為自己維權的律師。經人推薦,他找到了上海匯業(寧波)律師事務所的朱秀芳律師和陳紅燕律師。朱秀芳律師自2017年畢業于寧波大學法學專業后,就專注于勞動糾紛等法律領域,成功處理過上百件勞動糾紛案件。
接受委托后,朱律師和陳律師第一時間與繆先生深入溝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她們明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公司解除與繆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并圍繞該焦點展開證據梳理與抗辯策略制定。她們指導繆先生系統梳理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通知書、工資支付記錄、社保參保記錄、相關資格證書等關鍵證據,構建完整的維權證據鏈。
庭審中,針對公司主張的三大解除事由,朱律師逐一展開駁斥。對于“簡歷造假”,繆先生的工作履歷與社保參保單位可相互印證,且公司在入職時未提出異議,現以此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未按規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屬于員工確認書中“不符合錄用條件”情形,且從工資支付來看,繆先生不存在無故缺勤;“不服從工作安排、未落實工作任務”,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已送達繆先生,缺乏有效證據佐證。此外,公司在試用期辭退通知書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慎要求。
最終,法院經審理查明,公司主張的各項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實與法律依據,其解除與繆先生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繆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這個案子教會我們:一是勞動者要增強證據意識,遭遇用人單位單方辭退時,注意留存勞動合同、辭退通知書、工資記錄、考勤記錄等關鍵證據。二是要清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據,勞動者可依法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三是當遇到勞動糾紛時,要聚焦解除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通過充分證據駁斥公司的不當理由,借助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案例由專注勞動糾紛領域的朱秀芳律師提供(上海匯業(寧波)律師事務所,位于寧波市鄞州區泰康中路558號寧波商會國貿中心A座36樓)。朱律師秉持“專業鑄就信任,盡責守護權益”的執業理念,為每一位客戶提供專業、可靠、有溫度的法律服務,讓勞動者在面對勞動糾紛時更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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