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案情介紹】
姚某于2023年3月1日進入公司工作。2024年7月,公司財務部辦公電話首次接到討債電話,稱姚某在外欠錢逾期未還。經部門主管向姚某詢問,姚某否認對外欠債的事實。
2024年9月18日上午,公司的辦公電話再次接到多個討債公司向姚某追債的電話。與此同時,公司總經理也接到了催債電話,對方在通話過程言語激烈,并進行了無理謾罵、侮辱與恐嚇。
經過多次輪番的電話騷擾后,項目部經理與姚某再次核實欠款情況,但姚某再次對欠債的情況予以否認。基于此,公司對于討債公司的騷擾、恐嚇、謾罵及侮辱行為進行了報警處理。
公司在下午召開了小型防詐騙宣傳會,并于當晚對全體員工的征信進行排摸。詐騙宣傳會后,項目部經理再次單獨與姚某溝通,詢問具體情況,姚某再次否認,仍未將事情告知公司。
2024年9月19日,公司收到姚某提交的個人征信報告,顯示其名下存在多筆逾期借款。經公司詢問,姚某在無法抵賴的情況下,才承認對外欠債未還的事實。
為避免被催債電話的輪番轟炸與騷擾,公司的電話線自9月18日已被拔出。2024年9月20日,姚某簽字確認《員工面談表》,承認因網貸來回倒導致欠債2萬多,且表示“沒有解決辦法”。
2024年9月23日,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載明:姚某在長達兩個多月的時間內,面對公司詢問始終予以否認的行為不僅造成公司“報假警”事件發生,公司更為避免電話頻繁騷擾無奈拔除電話線。姚某所表現出的不誠信、不服從公司管理的態度,已明顯不具備作為勞動者的基本職業道德。其行為導致公司辦公電話無法正常使用,總經理無法接聽非通訊錄標識以外電話,嚴重妨礙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根據《員工手冊》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如因員工原因嚴重妨礙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作出辭退處理。公司決定自2024年9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
姚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7,193.4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姚某遂向一審法院提出起訴。
【爭議焦點】
員工因網貸欠債導致公司頻繁遭受討債電話騷擾,且面對公司詢問故意隱瞞事實,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審判決:姚某故意隱瞞欠債事實,導致公司正常經營秩序受不良影響,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職業道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2024年9月20日姚某簽字確認的《員工面談表》中載明的內容,2024年7月至9月期間,因姚某對外欠債逾期未還的行為,公司辦公電話及總經理被多次電話騷擾。
經姚某所在部門主管、項目部經理多次向姚某詢問后,姚某始終否認欠債事實,導致公司為此報警、召開防詐騙宣傳會、對全體員工征信進行摸排、拔出公司辦公電話線,公司總經理拒接不明來電等不良后果。
姚某雖稱拖欠外債系其個人隱私,但在已明顯給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姚某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解決問題,而不是故意隱瞞客觀事實,任由不良影響進一步發酵擴大。
姚某該行為有違其作為一名勞動者應遵守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公司據此認定姚某嚴重違紀,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姚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對外欠債系個人隱私,第三方貸款公司的行為非其所能控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姚某上訴理由:公司未舉證證明因我欠外債導致其生產經營受實際影響。我對外欠債系個人隱私,無告知義務。第三方貸款公司的行為并非我所能控制,不能將第三方的行為歸咎于我。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公司答辯理由:維護公司的正常運營,為所有員工提供一個安全的、不受他人侵害騷擾的工作環境是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義務。姚某個人借貸行為導致公司在長達三個月的時間內不斷遭受電話騷擾,不得不拔出辦公電話線并報警。姚某面對公司的調查詢問,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多次實施了不誠信的行為,導致公司遲遲無法恢復正常經營秩序。
二審判決:姚某隱瞞欠債事實、嚴重妨礙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員工面談表》記載,因姚某在外借貸未還,公司頻繁接到借貸公司的討債電話。
姚某面對公司的多次情況核實均否認欠債事實,導致公司先后采取拔出電話線、報警、召開防詐騙宣傳會、對全體員工進行征信排摸等多項措施應對追債公司的電話騷擾。
公司未能高效處理事件并及時恢復正常工作秩序。公司以姚某嚴重妨礙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姚某隱瞞欠債事實、嚴重妨礙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27日
案號:(2026)滬01民終2570號
【實務要點】
1.明確規章制度界限
用人單位可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因員工個人原因(如債務糾紛)嚴重妨礙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的,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為解除勞動合同提供制度依據。
2.界定隱私與工作秩序的邊界
員工個人債務雖屬隱私,但當該隱私引發的外部行為(如頻繁的催債電話)已經實質性干擾了公司的正常辦公環境和經營秩序時,員工負有如實說明并積極消除影響的義務。若員工故意隱瞞、拒不配合,導致不良影響擴大,用人單位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紀律予以懲戒。
純實務公開課!,點擊可查閱全部內容及報名參加!
勞動法實務課程(可點擊報名)
最新!調崗相隔30公里,員工不去構成曠工嗎?這篇判決講透了!| 勞動法庫
2026-04-28
2026最新案例:女保潔50歲被終止勞動合同,為何被判違法?| 勞動法庫
2026-04-28
達到退休年齡是生日當天還是次日或前日?公司沒搞清被判2N!| 勞動法庫
2026-04-28
銷售陪客戶喝酒出事,算不算工傷?法院:看這幾個關鍵細節!| 勞動法庫
2026-04-27
員工拒不轉入社保,公司終止合同是否合法?最新判決!| 勞動法庫
2026-04-2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