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國內企業與德國博主跨境不當得利追款案件正式辦結。國樽律所涉外團隊憑借深耕跨境民商事爭議的專業能力與覆蓋德國的全球法律服務網絡,通過非訴磋商與司法程序前置結合的方式,成功幫助委托人全額追回重復支付的 15000 歐元合作款項,高效維護了中國企業的境外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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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中國境內商業企業,與德國籍 Facebook 博主開展跨境推廣合作,因財務操作失誤重復支付全額合作費用,對方先是失聯 3 個月,恢復聯系后僅同意退還 50% 款項,雙方協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國樽律所啟動跨境追款程序。案件關鍵時間節點如下:
1.2025 年 2 月:委托人與德國 Facebook 博主正式簽署跨境推廣合作協議,約定服務報酬總額為 15000 歐元;
2.2025 年 3 月:委托人完成首筆 15000 歐元費用支付后,因操作失誤重復轉出等額款項,累計向對方賬戶支付 30000 歐元;
3.2025 年 3 月(發現當日):委托人第一時間聯系博主說明重復支付情況,要求其退還多收的 15000 歐元,對方后續失聯長達 3 個月;
4.2025 年 5 月:博主恢復聯系,但明確表示僅同意退還 7500 歐元,拒絕全額返還不當得利款項;
5.2025 年 5 月 20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處理本次跨境不當得利追款事宜;
6.2025 年 5 月 - 12 月:國樽涉外團隊聯動德國本地法律資源,完成對方主體身份核實、全鏈路證據鏈梳理,先后發送多輪跨境法律函件開展磋商,同步啟動德國當地司法程序前置準備,持續向對方施加法律壓力;
7.2026 年 1 月 6 日:對方全額返還多收取的 15000 歐元款項,案件順利結案,委托人對辦理結果表示滿意。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與辦案關鍵要點如下:
1.跨境不當得利的準據法適用問題
本案雙方主體分屬中德兩國,支付行為涉及跨境結算,需優先明確糾紛的法律適用規則。因案涉合作協議未約定爭議解決的準據法,根據國際私法沖突規范,不當得利糾紛可適用利益取得地即德國當地法律,本案據此依據《德國民法典》不當得利相關條款主張全額返還請求權。
2.重復支付事實的舉證難點突破
跨境轉賬涉及外匯結算、中轉行流轉等多個環節,需完整整合合作協議、兩次付款憑證、雙方溝通記錄等材料,形成閉環證據鏈,清晰證明 “同一合同項下重復支付、收款人無對應給付義務” 的核心事實,夯實不當得利請求權的事實基礎。
3.境外失聯主體的追償路徑優化
對方長期失聯、消極協商,單一溝通磋商難以推進案件。本案采用 “非訴施壓 + 司法程序前置” 的并行策略,通過德國本地法律渠道完成有效送達,明確告知其拒不返還款項將面臨的訴訟風險與信用影響,倒逼對方主動履行返還義務,大幅縮短了維權周期,避免了漫長的跨境訴訟流程。
4.單方部分返款主張的合法性判定
對方自行提出僅退還 50% 款項的要求,不符合不當得利 “全額返還本金及對應孳息” 的法定規則。收款人無合法依據占有他人財產,無權自行決定返還比例,全額返還是其法定強制義務。
法律依據
(一)涉外民事糾紛法律適用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七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2.該條款為跨境不當得利糾紛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明確的沖突法依據,是本案選擇適用德國民事法律主張權利的核心規范基礎。
(二)德國法下不當得利的法定返還義務
1.《德國民法典》第 812 條第 1 款: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給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獲得利益的人,對他人負有返還所獲利益的義務。法律上的原因嗣后消滅,或者依法律行為的內容未達到給付所追求的結果的,亦同。
2.本案屬于典型的給付型不當得利,收款人重復收取的 15000 歐元無合同約定與法律依據,完全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依法應當全額返還本金及對應資金占用利息。
(三)跨境民商事爭議的程序保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相關規定:在中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當事人可委托中國律師統籌處理境外法律事務,通過司法協助或本地合作路徑推進境外維權。
2.中德均為相關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公約成員國,可通過司法協助路徑完成跨境文書送達、判決承認與執行,為境外債權主張提供程序支撐;同時可適用歐盟跨境小額訴訟等快捷程序,提升跨境金錢債務糾紛的追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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