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楊晉華
![]()
一、案件經過
(一)案件事實梳理
2000年12月19日,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天某公司 )經核準成立。2013年2月12日,新疆眾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眾某公司)經核準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盧某峰。兩家公司從事同類業務。2014年8月4日,盧某峰隱瞞其新疆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入職北京天某公司擔任新疆區域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協議》。《保密協議》明確約定商業秘密包含客戶資料,并規定除履行職務需要外,未經北京天某公司同意,盧某峰不得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盧某峰入職時未披露其系競爭公司新疆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職期間,盧某峰以北京天某公司代理人身份,與其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新疆眾某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盧某峰披露客戶信息,將其掌握的北京天某公司客戶信息告知其妻子張某錦(新疆眾某公司財務負責人),由張某錦以新疆眾某公司名義與客戶聯系并達成交易。 盧某峰在錄音中承認截取商業機會,利用北京天某公司的平臺發展新疆眾某公司的業務,將北京天某公司的客戶業務交由新疆眾某公司經營,甚至以“不要發票”等理由使北京天某公司失去交易機會。
后北京天某公司以盧某峰與新疆眾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判令:一、新疆眾某公司、盧某峰連帶賠償北京天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二、盧某峰返還侵權行為實施期間北京天某公司為其發放的工資及繳納的社會保險共計 99504元。
(二)法院裁判思路
本案中,被告新疆眾某公司與原告北京天某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多項相同內容,盧某峰承認將北京天某公司的部分客戶業務交由新疆眾某公司經營,而兩家公司之間并無合作關系,故應當認定新疆眾某公司與北京天某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盧某峰、新疆眾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分別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2025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分別予以吸收。)本條規定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規定與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區別在于,經營者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本身是合法的,比如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因參與研發、生產知悉商業秘密。但是,如果上述主體與權利人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或者權利人對保守商業秘密提出了要求,上述主體違反約定、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本案中,盧某峰入職時簽訂的《保密協議》第十五條約定了商業秘密的內容包含客戶資料;第五條約定除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未經北京天某公司同意,盧某峰不得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任何第三方。盧某峰雖辯稱涉案客戶資料可通過網絡查詢獲取,但并未就該主張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故可以認定上述客戶資料具有秘密性。北京天某公司與盧某峰訂立了保密協議,可認為其為防止客戶資料泄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盧某峰的妻子張某錦獲取客戶資料后,以新疆眾某公司名義與客戶聯系并進行交易,可以看出該客戶資料具有商業價值。因此,該客戶資料屬于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盧某峰隱瞞其在具有競爭關系的新疆眾某公司任職的事實入職北京天某公司,雖有違競業限制的誠信原則,但已經形成雇傭關系。在北京天某公司工作期間,盧某峰將其掌握的北京天某公司的客戶資料交由新疆眾某公司,并由新疆眾某公司與上述客戶進行交易,違反了《保密協議》中有關約定,不正當地攫取了北京天某公司的客戶資源。盧某峰的行為違反了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新疆眾某公司明知前述違法行為仍獲取、使用北京天某公司的商業秘密,有違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均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
(三)判決結果
1.盧某峰、新疆眾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賠償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
對于賠償數額部分,經法院查明,北京天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業績下滑所受到的損失全部源于盧某峰、新疆眾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根據北京天某公司的舉證情況查明與損失有關的相關事實,并排除北京天某公司與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無關的損失后,法院依法判令盧某峰、新疆眾某公司向北京天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2.駁回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律師說法
(一)本案的一個重要法律意義在于區分了違反競業限制與侵害商業秘密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競業限制主要約束勞動者的擇業自由,違反后果通常是支付違約金;而侵害商業秘密的核心是違反保密義務,使用或披露權利人的秘密信息,可能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乃至行政、刑事責任。盧某峰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侵害商業秘密而非單純的違反競業限制,是因為其實施了披露和使用客戶資料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具體行為,而不僅僅是入職了競爭公司。
(二)基于本案,為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此類損失,本律師向公司提出以下建議:
1.公司應嚴格關鍵崗位入職背景調查,通過公開渠道核實候選人是否擔任競爭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等職務,從源頭防范利益沖突;同時完善《保密協議》與規章制度,明確定義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范圍,約定清晰的違約責任,并建立客戶信息分級訪問制度,保留保密措施實施證據,確保商業秘密符合法定保護要件,為后續維權奠定基礎。
2.注重事中證據固定與訴訟策略優化。發現員工涉嫌侵權時,應及時固定郵件、聊天記錄、錄音、工商信息及交易合同等關鍵證據,本案中錄音證據即發揮了重要作用;維權時優先選擇侵害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案由,可同時追究員工與競爭公司連帶責任,并聚焦于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日常應建立客戶流失與業績變動的數據臺賬,避免因舉證不足導致賠償額被大幅核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