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奈雪的茶推出新品“米布布”,并宣稱“喝米布布抽LABUBU”,大量使用LABUBU卡通形象。這場看似尋常的跨界營銷,最終演變成一場法律官司。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深圳市品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奈雪的茶”)賠償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泡瑪特”)32萬元,為消費行業的IP營銷劃下了一條清晰的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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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新茶飲上市公司,一個是潮玩行業龍頭,二者因一場營銷活動對簿公堂。奈雪的茶將新品命名為“米布布”,宣傳中突出“LABUBU”“布布”等標識,卻在海報最底部用小字標注“與泡泡瑪特無官方合作”。泡泡瑪特認為此舉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奈雪的茶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32萬元。
一場聯名營銷引發的官司
“喝米布布抽LABUBU”,一句奶茶新品推售的廣告宣傳語,道出了奈雪的茶與泡泡瑪特之間長達一年的IP糾紛。
2025年9月,奈雪的茶在門店、微信公眾號及小程序同步推出主題營銷活動。活動核心是一款名為“米布布”的新品茶飲,并在宣傳物料中大面積使用泡泡瑪特旗下知名IP“LABUBU”的卡通形象。
消費者購買米布布飲品即可參與抽獎,獎品包括LABUBU盲盒或免單券。值得注意的是,奈雪的茶在每張宣傳海報的最底部,用極小的字號標注了一行字:“活動獎品由奈雪自行采買,與泡泡瑪特無官方合作”。
這一營銷活動很快引起泡泡瑪特的注意。
泡泡瑪特認為,奈雪的茶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LABUBU”名稱、形象近似的標識開展商業推廣,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以為雙方存在IP授權或品牌聯名合作關系。隨后,泡泡瑪特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奈雪的茶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米布布”涉嫌誤導消費者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
泡泡瑪特訴稱,其享有LABUBU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LABUBU經長期運營已具備較高的辨識度和市場知名度,奈雪的茶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LABUBU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用于商業經營,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雙方存在合作關系。
奈雪的茶則辯稱,用于抽獎的LABUBU玩偶均通過正規市場渠道采購,且已在宣傳頁面添加免責備注,盡到了經營者的信息告知義務,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LABUBU系列潮玩產品影響力從國內拓展至海外,已成為備受歡迎的現象級潮玩產品。LABUBU商品名稱在潮玩領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且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奈雪的茶應知LABUBU的市場知名度,在商業活動中對此進行避讓。
法院還指出,奈雪的茶使用與LABUBU極為近似的“米布布”標識作為茶飲產品名稱,同時在宣傳圖文上使用LABUBU美術作品形象,突出使用的“LABUBU”“米布布”“布布”等標識與“LABUBU”商品名稱相同或高度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奈雪的茶與“LABUBU”潮玩品牌存在商業聯合、許可使用或商業冠名等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認定奈雪的茶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賠償泡泡瑪特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合計32萬元。
隨意攀附商譽需付法律代價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本案中,奈雪的茶將新品命名為“米布布”,在宣傳中突出使用“LABUBU”“米布布”“布布”等標識。法院認為,這些標識與“LABUBU”商品名稱相同或高度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奈雪的茶品牌與泡泡瑪特品牌存在商業聯合、許可使用或商業冠名等特定聯系。即便消費者沒有誤認為商品來源相同,只要產生了“雙方有合作”的認知,就已落入混淆行為的規制范圍。
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用于自身產品的命名和宣傳,本質上是對他人商譽的攀附。
隨著茶飲行業的競爭加劇,商家渴望通過熱門IP快速吸引流量。
但這種未經授權借他人商譽抬升自身品牌的做法,往往伴隨著法律和商業道德的風險。當法律對攀附行為的規制日益清晰,企業把心思花在自身產品和品牌建設上,才是穩妥的長遠之道。
來源:《中國品牌》雜志 本刊記者 | 田丹丹 本刊編輯 | 計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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