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意大利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1 月 11 日
核心成果:全程以非訴談判辦結,幫助委托人全額追回人身損害賠償款;案件確立的 “雙法域證據合規 + 跨境雙軌施壓” 辦案模式,已納入國樽 2026 年度涉外人身損害典型案例庫,可廣泛適用于歐盟地區跨境務工維權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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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意大利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人身損害爭議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意兩國勞動安全與侵權責任法律規范,依托國樽跨境法律服務網絡與雙法域專業能力,為赴意務工人員提供了全流程、低成本的損害賠償維權方案。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委托人何女士之丈夫受國內某建筑企業招募,前往意大利境內工程項目參與施工作業,雙方未簽訂規范的涉外勞務合同,僅通過口頭約定薪酬與工作內容。2025 年 6 月 12 日,其在高空作業過程中,因施工現場未架設安全防護網、未配備高空防墜裝備,不慎從高處墜落,造成腰椎、上下肢多處粉碎性骨折。
事故發生后,用工方僅墊付了首期急診手術費用,便以 “事故系個人操作失誤導致”“傷害發生在境外、國內無管轄權限” 為由,明確拒絕承擔后續治療、康復護理、誤工損失、殘疾賠償等全部費用。委托人多次自行協商無果后,于 2025 年 7 月通過國樽北京總部對接至意大利辦公室。
鑒于案件涉及跨境用工責任認定、境外證據效力確認、雙法域賠償標準界定三大核心難點,意大利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意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專項辦案組 —— 包含 2 名意大利本地人身損害領域執業律師、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全額索賠工作。
二、中意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責任論證與賠償體系構建、意大利辦公室負責本地證據落地與境外法律威懾”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全環節留痕、成果可驗證:
1. 2025 年 7 月 11 日-7 月 17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境內用工關系、招募溝通記錄、報酬發放憑證、家屬委托手續等材料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國法下用工責任與索賠路徑評估報告》,確認國內雇主作為用工管理主體,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不因施工地點在境外而免除賠償責任;同時明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國內維權路徑具備完整法律依據。
意大利辦公室:對接事故屬地的建筑安全監管部門與接診醫院,核實事故備案信息、診療記錄與醫療開支的真實性,排查意大利本地工傷保險與第三方責任賠付空間;同步完成境外證據公證認證的路徑規劃,排除程序合規性障礙。
2. 2025 年 7 月 18 日-10 月 31 日:境外證據合規化與雙法域效力固定
北京總部:系統構建境內證據鏈,起草正式律師函與賠償主張清單,依據中國法律列明全部法定賠償項目與初步計算標準;同步對接國內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傷殘鑒定的材料準備與委托程序。
意大利辦公室:聯動意大利當地公證機構與中國駐意大利使領館,嚴格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與中意司法協助條約要求,完成全部境外醫療病歷、手術記錄、費用票據、事故現場證明材料的公證、領事認證與規范中文翻譯;同時調取意大利建筑施工安全法定標準文件,佐證用工方安全防護措施缺失的客觀過錯,補強證據鏈的證明力。
3. 2025 年 11 月 1 日-11 月 30 日:傷殘等級鑒定與賠償金額量化
北京總部:協助委托人完成傷殘等級司法鑒定,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逐項核算后續治療費、康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金額,形成具備完整計算依據的全額索賠明細。
意大利辦公室:補充調取境外就醫期間的康復建議、護理證明與后續治療預估費用,出具意大利同類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標準參考意見,為談判階段的金額主張提供多維度法律支撐。
4. 2025 年 12 月 1 日-12 月 31 日:多輪談判與和解協議簽署
北京總部:主導與國內雇主的線上及書面談判,針對雇主提出的 “勞動者個人過錯免責”“境外形成證據無效”“境外費用不予承擔” 等抗辯主張,結合中國法律條文與已完成合規化的全套證據逐一舉證反駁,明確告知訴訟路徑下雇主將面臨的判決、執行與失信懲戒風險。
意大利辦公室:同步準備意大利本地侵權訴訟的備選方案,向雇主披露跨境追責的程序成本、財產保全風險與當地處罰規則,形成 “國內訴訟 + 境外追責” 的雙軌施壓態勢;同時參與和解協議條款審核,對賠償款支付節奏、跨境履約保障等內容進行風險把控。
5. 2026 年 1 月 1 日-1 月 11 日:履約回款與案件辦結
雙方就賠償總額、支付方式、履約保障等條款達成一致并簽署正式和解協議后,辦案組全程跟進款項履約流程。2026 年 1 月 11 日,委托人確認全額收到賠償款項,案件正式辦結。聯合辦案組同步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結案報告》與《跨境務工維權與風險防控手冊》,針對后續康復、務工權益保障等事項給出具體指引。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難點為歐盟跨境務工傷害案件的共性問題,國樽中意聯合團隊依托雙法域執業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 跨境務工的責任主體與管轄路徑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 1192 條、《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意大利《民法典》第 2087 條
解決方案:明確 “用工管理主體 = 責任主體” 的認定規則,國內雇主負責招募、管理、發薪的,即使事故發生在境外,仍需承擔法定安全保障與損害賠償責任;優先確立 “適用中國法律 + 國內法院管轄” 的主維權路徑,大幅降低當事人的境外訴訟成本、語言障礙與法律風險,同時保留境外追責方案形成威懾。
2. 境外形成證據的司法效力確認
專業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16 條;意大利《公證法》相關規定;《中意民事司法協助條約》
解決方案:執行 “本地公證 + 領事認證 + 規范翻譯” 三級證據合規流程,對境外醫療記錄、事故證明、費用票據等材料完成全鏈條合規化處理,確保所有境外形成的證據在中國司法程序中具備完整證明效力,從根源上化解 “境外證據無效” 的抗辯。
3.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的跨境統一界定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 1179 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6-12 條;意大利《民法典》第 2043 條
解決方案:以中國法定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為基礎框架,將境外實際發生的合理醫療、康復、交通開支全額納入賠償總額;結合國內傷殘鑒定結果,統一核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長期損失項目,形成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覆蓋實際損失的完整賠償主張。
4. 非訴模式下的跨境協同施壓
專業依據:跨境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中意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規則
解決方案:建立 “國內談判主導 + 境外方案備手” 的雙軌協同模式,國內團隊聚焦法律論證與賠償協商,意大利本地團隊同步開展責任排查與訴訟預案準備,雙向壓縮雇主的抗辯空間,促使其主動選擇和解,最終實現零訴訟、低成本、短周期的維權效果。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4.《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明確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督促國外雇主保障勞務人員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防止職業傷害事故。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明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與舉證規則,受害人在境外就醫產生的合理費用,有正式醫療票據與診療記錄佐證的,可依法納入賠償范圍。
(二)意大利法律
1.意大利《民法典》第 2087 條:企業主應當根據勞動的性質、技術條件與行業經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與職業健康。
2.意大利《民法典》第 2043 條:任何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意大利《公證法》相關條款:經合法公證的公文書證具有法定證明力,用于境外司法程序時需依規定履行領事認證手續。
(三)雙邊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締約雙方根據本條約的規定,相互提供民事司法協助,包括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以及承認與執行法院裁決。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意大利辦公室多年歐盟跨境勞務法律服務經驗,針對赴意及歐盟務工人員、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提出以下建議:
1.合同權責書面化:出境務工前務必簽訂規范的書面勞務合同,明確約定用工主體、安全保障義務、工傷賠償規則、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方式,拒絕僅憑口頭約定出境務工。
2.證據留存常態化:務工期間妥善保管用工通知、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安全培訓記錄等材料;作業中注意拍攝施工現場環境,如發生事故第一時間報警或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備,獲取官方事故證明。
3.就醫材料規范化:境外就醫時留存全部診斷證明、病歷、費用票據、用藥清單、康復建議等原始材料,避免因憑證缺失導致相關費用無法索賠。
4.維權啟動及時化:發生跨境務工傷害后,應在 3 個月內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避免因證據滅失、時效經過或雇主轉移財產導致維權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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