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內閣國有企業委員會周四駁回了兩家深受循環債務困擾的國有天然氣公用事業公司——蘇伊南方天然氣公司和蘇伊北方天然氣公司——提出的豁免申請。兩家公司希望免于適用國際會計和財務報告準則,以避免被認定為資不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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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財政部長穆罕默德·奧朗則布主持的該委員會“指示石油司與財政司及法律與司法司進一步磋商,并提交修訂后的方案供審議”。這是官方聲明披露的內容。聲明還說,石油司曾申請讓特定能源領域國有企業免于適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4號和第9號。
知情人士稱,這些實體此前已經享受過一次為期3年的類似豁免。據報道,財政部長指出,在《2023年國有企業法》仍然有效的情況下,不能允許此類豁免。因此,相關方面被要求對這一性質嚴重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財政部中央監測單元對此強烈反對。該機構負責監督所有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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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巴基斯坦天然氣行業的循環債務高達3.44萬億盧比。若適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和第14號,兩家公用事業公司可能需要為相關負債計提準備。其中許多款項可能無法收回,另一些則可能需要從其他國有企業回收。這將侵蝕它們的股本,盡管其賬單現金流仍足以滿足運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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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官員表示,在石油司支持下,這兩家企業希望繼續沿用舊版公認會計原則下的會計和報告標準,以適應其受監管的經營模式。《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要求根據商業模式和現金流特征對資產進行分類,其中包括預期信用損失和減值模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表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要求,實體在成為某項金融工具合同條款的一方時,應在財務狀況表中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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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機構還表示:“在初始確認時,實體應按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對于并非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還應加上或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取得或發行的交易成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4號則要求受監管實體對遞延項目進行報告。
中央監測單元認為,為確保賬目和財務結果的透明度,并滿足《國有企業法》的要求,這兩項規則都應適用。同時,應通過適當附注說明應收款將如何結清,因為這屬于當前正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討論的循環債務管理方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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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閣委員會還否決了另外兩項董事任命:石油司原擬各派一名董事進入另外兩家國有企業——巴基斯坦石油有限公司和山達克金屬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委員會認為,這不符合良好治理標準。不過,委員會批準了其他董事人選,并要求向巴基斯坦石油有限公司和山達克金屬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各提名1名來自石油司的成員。
官方聲明說,委員會“強調,國有企業董事會的組成應始終完全符合良好治理原則以及《國有企業所有權與管理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包括將主管部委或主管司的代表限制為每個董事會1名當然董事的原則”。會議還審議了工業與生產部提交的一份摘要,內容涉及中小企業發展局的分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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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批準將中小企業發展局排除在國有企業名單之外,理由是其具有法定性質且不以商業經營為目的。委員會批準將中小企業發展局排除在國有企業名單之外,理由是其具有法定性質且不以商業經營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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