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懷希望交了意向金,配合完實地考察,第二天卻被澆了一盆冷水:名額給別人了。
吉林白城的趙先生最近就遇上了這么一件糟心事,而涉事品牌方的最終回應,更是讓這件事陷入了“羅生門”。
01 意向金已交,隔夜就變卦
今年3月17日,趙先生與“700CC天然蘇打水鮮果茶”公司達成加盟意向。面談通過后,他填寫了加盟商溝通表,并轉賬了1萬元意向金。
4月1日,品牌方派人來到吉林白城,與趙先生一起前往當地某商場考察選址。一切似乎都在順利推進,開店夢想近在咫尺。
然而,僅過了一天,4月2日,趙先生就被通知:這個商場將由其他加盟商開店。
“當時就蒙了。”趙先生想不通,交錢、填表,對方也來考察了,雙方行為應該都有約束力。“僅過了一晚,機會就給了別人,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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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選址第二天,趙先生被通知該址的加盟已經給了別人。
02 “公司不解決,我私人給你解決”
得知結果后,最初對接趙先生的700CC招商人員曾打來電話,語氣中透著無奈與歉意。
“我聽說后連展會都沒參加,和公司領導吵了好幾次。這件事公司確實做得不妥。你有任何訴求,公司不解決,我私人給你解決。”
連內部員工都認為“不妥”的事,到底卡在了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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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CC工作人員曾到白城這家商場協助趙先生考察選址。
03 一個多月的等待,換不來一份書面說明
面對質疑,700CC品牌加盟戰略負責人陳女士曾向媒體表示,將安排法務出具書面材料。
然而,記者等了一個多月,這份材料始終沒有蹤影。再次聯系提出采訪請求時,陳女士以“最近沒有時間”為由拒絕了。
此時,那1萬元意向金已退還給趙先生。但他堅持認為,并非自己主動解約,意向金對雙方都應有約束力,品牌方應該給出一個合理解釋,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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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在選址前已經交納了意向金。受訪者供圖
04 律師:品牌方構成預約合同違約
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姜辛律師分析指出:
雙方簽訂的溝通表、品牌方承諾優先選址并派人實地考察,這些行為表明預約合同已經成立。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遵循誠信原則全面履行義務。
趙先生交錢、配合選址,無任何違約行為。而品牌方在考察次日,就將同一商場名額交予第三方,單方終止合作,違背了優先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預約合同項下的違約。
律師進一步認為,除返還本金外,趙先生還可就交通費、籌備支出,乃至錯失其他商業機會等合理損失主張賠償。
05 品牌方回應:雙方無排他性約定
在媒體將采訪內容及律師意見反饋后,700CC品牌方終于發來了一份情況說明,給出了完全不同的說法:
雙方從未約定“獨家特許”“區域獨家保護”或針對某一商場的排他性合作。
趙先生不享有特定鋪位或區域的優先占有權。
本次“預合作”是由趙先生在無合理理由情況下終止的。
公司雖有成本產生,仍全額退還意向金,接洽過程中無任何違約行為,無需擔責。
意向金究竟有沒有約束力?是誰先“喊停”?雙方各執一詞。
但在這份遲來的聲明里,有一個核心質疑始終未被直接回應:為何實地考察的隔天,就火速將同一商場的機會給了別人?如果一個“優先選址”的承諾,連24小時都無法保障,那它的分量還剩多少?
這起加盟糾紛,無疑給所有想開店的人敲了警鐘。
在簽訂任何協議、支付任何費用前,務必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核心權利與義務。尤其是“優先權”“區域保護”這類關鍵承諾,絕不能停留在口頭或模糊的宣傳話術里,而要落實到合同的每一個具體條款中。
畢竟,當意向金無法鎖定誠意時,受傷的往往是毫無防備的一方。
你是否也遇到過類似的“意向金”糾紛?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你的經歷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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