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14日訊 近日,泰安市岱岳區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一批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一、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煎餅案
2026年6月,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煎餅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3日,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系統轉來“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雜糧煎餅不合格”信息。經抽樣檢驗,檸檬黃、日落黃、莧菜紅、亮藍項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泰安市岱岳區某甜品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6年6月,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泰安某甜品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22日,岱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泰安市岱岳區某甜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店內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其店內仍在正常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對其商品的性能和功能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6年6月,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對其商品的性能和功能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23日,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北墻張貼有宣傳條目,其上標注“保健品 降糖 抗癌 提高免疫力 補鈣”等宣傳語。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泰安市岱岳區某餐飲店涉嫌銷售摻雜摻假的食品案
2026年6月,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泰安某餐飲店涉嫌銷售摻雜摻假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26日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泰安市岱岳區某餐飲店經營的紅酒金磚鵝肝進行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2026年4月17日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顯示問題項目:鵝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隨后岱岳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山東安譜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金磚鵝肝進行抽樣檢測,2026年5月6日,我局接到《檢測報告》,該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金磚鵝肝中含有鴨源性成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泰安市岱岳區某母嬰生活館涉嫌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案
2026年6月,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泰安某母嬰店涉嫌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24日,岱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泰安市岱岳區某母嬰生活館進行檢查,在當事人保健食品柜上發現“原生乃捷爾牌”初乳素膠囊。宣傳頁上顯示“常見疾病服用量”“呼吸系統疾病服用方法與劑量”“呼吸道感染引起的高熱不退劑量”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相關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岱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王迅 泰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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