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云南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刑罰執行監督典型案例。澎湃新聞從新聞發布會獲悉,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云南省檢察院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違法提出書面糾正意見7898件。依法審查起訴在押罪犯故意傷害、破壞監管秩序等獄內再犯罪61人,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社區矯正對象督促收監774人。2026年協同全省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專項活動,合力推動400余名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全省“減假暫”案件數量穩步增長至全國前列,共依法審查減刑105872人、假釋1300人、暫予監外執行1519人,對“減假暫”不當行為提出書面糾正意見177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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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檢察院 供圖
刑罰執行監督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王某某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案
王某某在擔任云南省馬關縣某村委會小組組長期間,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退賠村集體人民幣50.15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某逾期不履行判決,馬關縣人民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但在執行案件立案后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村集體財產受損問題未得到解決。
馬關縣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發現王某某曾出資購買兩套房產并存在隱匿財產行為,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便終結本次執行。馬關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馬關縣人民法院制發監督意見,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后,將王某某1套等價房產執行給村集體。
案例二:社區矯正對象李某某違反禁止令監督案
李某某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嵩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銷售及相關活動。
嵩明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李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再次銷售假藥被嵩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但嵩明縣公安局未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和社區矯正機構,影響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嵩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監督,向嵩明縣公安局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向嵩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嵩明縣公安局認真整改,及時加強學習、規范辦案程序,嵩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李某某作出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嵩明縣人民檢察院與相關職能單位聯合制發《關于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案件會商、線索移送等新的工作機制。
案例三:罪犯王某某假釋監督案
罪犯王某某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交付文山監獄執行。文山州人民檢察院開展對老病殘罪犯排查認定監督期間,發現罪犯王某某同時符合減刑和假釋適用條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假釋。
文山州人民檢察院針對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間表現、再犯罪風險和社區監管條件開展調查核實,并依法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后認為,王某某符合假釋法定條件,實行社區矯正管理社會危險性較小,建議文山監獄對罪犯王某某優先適用假釋。文山監獄接受檢察建議,對罪犯王某某依法辦理假釋。在罪犯王某某假釋考驗期內,文山州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加強對王某某的社區矯正監督和回訪調查,了解其現實表現、思想狀況和存在困難。
案例四:社區矯正對象徐某某重大立功減刑監督案
罪犯徐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南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間,徐某某依法接受社區矯正。2024年8月,罪犯徐某某在南華縣兩旗海濕地公園湖邊游玩,見到一個小女孩在湖水里溺水掙扎,生命危在旦夕,毫不猶豫跳入湖中實施營救,最終將小女孩成功救出,其見義勇為行為依法得到確認。
南華縣人民檢察院調取了徐某某見義勇為行為的檔案資料,并查閱其社區矯正檔案,認為徐某某搶救溺水人員的見義勇為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構成重大立功的法定減刑條件。南華縣人民檢察院向南華縣司法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及時對徐某某提請減刑。南華縣司法局采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依法啟動提請減刑程序。最終,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去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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