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
天津積分落戶擬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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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限制一年兩次申報,將改為常態化辦理,工作日隨來隨報。
審核時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
之前天津積分落戶是每年兩期,第一期是當年1至4月申報,6月公布結果;第二期是當年7至10月申報,12月公布結果。
從2014年推行以來,已累計落戶了近24萬人。
而正在征求意見的積分落戶新政,將“實行常態化辦理,在工作日隨來隨報,當次申請未出結果之前,不得再次提交申請。”
比之前更加靈活、便捷、高效。
同時,申報的條件也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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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定“年齡在50周歲以下”。
原來是要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彈性退休一推出,大家的退休年齡并不一致。
索性,新政直接“一刀切”,全部限制在50周歲以下。
2)社保“五險”變“一險”。
原來是要求“在津滿1年的社會保險費或累計繳納滿3年的社會保險費”,現新政調整為“在津滿1年的養老保險或累計繳納滿3年的養老保險”。
也就是說,只要“一險”達標即可。
不再“看”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其他險種。
注:補繳費年限、個人繳費年限和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3)納入新就業形態人員。
新就業形態人員也就是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在“滿1年養老保險或累計滿3年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還要求“近2年內在津累計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滿1年”。
此外,積分落戶分值也變了。
現行的是固定分值,只要達到110分就能落。新政調整為動態分值,一年一公布,每年12月底前公布次年落戶分值線。
新政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積分落戶新規(征求意見稿)全文:
天津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有序推動長期在津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的人口市民化,提升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科學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通過對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時符合相應的指標內容進行量化,根據設定的落戶分值線確定落戶資格。
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附加分和負積分三個類別,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堅持自愿申請、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政策。
第四條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天津市電子居住證;
(二)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三)在津依法連續正常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年(補繳費年限、個人繳費年限和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不予計算)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以來累計正常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3年(補繳費年限、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不予計算),未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繳費或享受退休待遇,申請時處于正常繳費狀態。
新就業形態人員除滿足本條第一款(一)(二)以外,還應滿足在津連續正常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年(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不予計算)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以來累計正常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3年(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不予計算),近2年內在津累計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滿1年,未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繳費或享受退休待遇,申請時應處于正常繳費狀態。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積分落戶具體實施工作,同時負責申請受理、相關信息和材料審查,以及相關分項指標積分的審核和打分確認等工作,由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積分落戶申請人戶籍身份、居住證、年齡條件審核、相關信息和材料審核以及相關分項指標打分確認、辦理落戶等工作。
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委社會工作部、市稅務局、市規劃資源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信息和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
市政務服務辦、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和市數據發展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天津市積分落戶聯辦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積分落戶相關工作。
第六條積分落戶受理點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
天津網上辦事大廳積分落戶專欄為積分落戶信息填寫、材料上傳、提請積分受理點審核、查閱積分分值、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接收通知消息的官方線上申報平臺。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的申請人的用人單位需在津注冊、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并配合辦理積分落戶申請。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一)(二)和第二款的新就業形態人員可由本人進行線上辦理。
積分落戶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受理中介機構代辦。
第七條積分落戶實行常態化辦理,在工作日隨來隨報,當次申請未出結果之前,不得再次提交申請。
各有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需要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提供補充證據材料的,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確定年度落戶分值線,于每年12月底前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積分落戶專欄公布次年落戶分值線。擬落戶人員名單根據提交積分落戶申請時年度積分落戶分值線和申請人積分分值情況確定。
第九條積分申請審核時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補正材料或特殊情況需要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自審核時限結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申請人可以查詢積分分值。擬落戶人員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公安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申請人對查詢的本人積分分值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復核,根據復核結果作出調整或者不予調整的處理,并將復核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和申請單位在線填報的信息和材料應當通過積分落戶聯辦系統規范歸集并存儲,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將聯辦系統導出的電子資料進行托管。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辦理戶口遷入產生的落戶檔案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歸檔管理。
第十一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穩定住所落戶,與其他親屬或者非親屬共有產權的住房不予落戶;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在單位集體戶落戶;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在市、區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十二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在本人落戶后,可以到公安機關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戶政策的子女申辦投靠落戶。
第十三條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請信息和材料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經查實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申請積分落戶情形的,取消該單位及申請人1年內申請資格;已落戶的予以注銷。
申請人在申請積分落戶期間,經查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取消當次積分落戶資格;已落戶的予以注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單位不具備申請積分落戶資格;在申請積分落戶期間,申請單位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取消該單位申請人當次積分落戶資格。
第十四條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牽頭制定,積分落戶落戶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牽頭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31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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