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案子。男方欠債權人錢,法院調解確認男方應還款115萬。債務沒還清,男方跟女方協議離婚,把一套價值700多萬的房子全給了女方,還約定所有債務歸男方、所有債權歸女方。房子后來被法院拍賣了,女方起訴要求拍賣款歸她。債權人一看,這錢我還能拿到嗎?于是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子的分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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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判了:支持撤銷。
為什么?
民法典第538條有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男方欠債權人的債務早在2019年就確認了,而離婚發生在2022年。債務沒還清的情況下,男方把自己名下的房產份額無償轉讓給了女方,導致責任財產減少,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法院認定這屬于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
那撤銷的范圍是多少?債權人的債權是115萬,房子價值700多萬。按照法律規定,撤銷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但本案中,房子是一套不可分割的房產,強行拆分不現實。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第45條,被撤銷行為的標的不可分,債權人主張將債務人的行為全部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撤銷后,債權人有權在債權額限度內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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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對債權人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條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子判完后,雙方都沒有上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幾件事:
第一,欠債后想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這條路走不通,債權人可以起訴撤銷;
第二,撤銷范圍以債權額為限,但如果標的不可分,可以整體撤銷;
第三,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要體現整體公平,不能一邊倒地轉移財產。
我是李曉娟律師,只辦理婚姻家事案件。有債權人撤銷權、債務追索、離婚協議起草問題,可以聯系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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