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跟老同學聚餐,聊著聊著就扯到了物業費上。他說他家那物業,一年到頭除了收錢啥也不干。最氣人的是,交房那年還被收了一筆“燃氣開口費”,當時不懂,稀里糊涂就交了。
說真的,他這交得冤枉啊!國家早就叫停了!
很多人對物業費真是云里霧里,物業讓交什么就交什么,一年到頭好幾千塊甩出去,連個明白賬都看不清楚。我也是交了幾年物業費,踩了無數坑之后才搞明白,原來下面這5種物業費,壓根就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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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燃氣開口費、初裝費
很多剛收房的業主都遇到過這事兒:物業說想通燃氣得先交一筆“開口費”或者“初裝費”,少則幾百,多則上千,不交就不給通氣。
這事兒我得說清楚,這錢你一分都不用掏!
早在2001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就聯合發布了《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明確把燃氣開口費等26項收費列為違規收費,嚴令各地取消。這些費用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開發商拿地的時候就已經交過了,早就攤進了房價里。
2019年國家發改委又發了《關于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再次強調取消開口費、接口費、入網費這些亂七八糟的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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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沒寫進房本的“面積”一分不交
買房的時候開發商說得天花亂墜:“買這套送個大露臺!”“這地下室白送你的!”結果住進去之后,物業按“贈送面積”收物業費,不少業主稀里糊涂就交了。
事實上,物業費只能按房產證上的登記面積算。沒寫進房本的面積,不管開發商當初怎么承諾的,物業都沒資格收錢。
道理很簡單,物業費收的是“服務費”,服務的是你產權證上那套房子。贈送的露臺、地下室要是沒登記,法律上就不算你的產權面積,物業憑啥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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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重復收取的水電公攤費
每個月交物業費的時候,賬單上看看是不是經常多出一項“水電公攤費”?幾十塊到上百塊不等。很多業主覺得“大家都交了就交吧”,其實這里頭大有文章。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共區域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本來就包含在物業費里頭。像單元樓走廊照明、電梯運行、二次供水增壓這些公共能耗,如果物業費里已經包含了,就不能再單獨收一次。
淮安市住建局曾經明確回復過:分攤費用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如果物業敢重復收,你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所以下次看到賬單上有“公攤水電費”這一項,先問問物業:這錢包含在物業費里沒有?合同里怎么寫的?有沒有公示公攤明細?要是說不清楚,這錢就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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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空置房的物業費,不用交全款
我有個朋友在老家買了套房,一直空著沒住,物業費一年照交不誤。他問我:“房子都沒住人,保安沒幫我巡過邏,保潔沒給我掃過地,憑啥交全款?”
這個問題問得好。最近幾年,很多地方都出臺了空置房物業費減免政策。
以我在的山東來說,《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個月以上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最高只能按合同約定的60%收。嶗山區也明確過,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住宅,物業費(含電梯運行費)不超過合同約定的60%。
其他地方也有類似政策,只不過比例不太一樣。北京、上海、廣東這些地方一般能打7到8折,山東、河南、安徽這邊大概是6到7折。要是你家房子空著半年以上了,趕緊去問問當地政策,能省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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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物業單方面漲價的物業費
有些物業公司挺“任性”,今年收一塊,明年說漲就漲到一塊二。不少業主覺得“大家都交了那就交吧”,其實這種單方面漲價根本不合法。
物業費標準調整屬于小區重大事項,不是說改就能改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調價必須經過業主共同表決,得滿足“雙三分之二參與、雙過半同意”的條件,否則漲價就是無效的。
安徽蕪湖就有個真實案例:某小區物業合同約定物業費是0.85元,合同里加了個條款說“走法律程序就按1.3元收”。后來有業主沒交費,物業起訴要求按1.3元收。法院直接判了,這種條款違背公平原則,無效!最后還是按0.85元算。
所以物業要是突然說要漲價,先問一句:這事兒業主大會通過了嗎?有書面表決記錄嗎?拿不出來就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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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不是你交得越多就越省心,而是你得知道自己該交什么、不該交什么。
上面說的這5種情況都是國家政策和法律明文規定不用交或者可以減免的。大家不是不講理的人,該交的一分不少,但不該交的,也不能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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