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自訴人控訴被告人代養羊只達到78只,并出賣羊只錢款用于被告人住院治療的,僅憑錄音無其它證據佐證,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
案例索引
(2022)遼0921刑初120號
基本案情
自訴人曹某與被告周某雙方系朋友關系,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21年10月20日經自訴人與被告人曹某雙方協商達成代養羊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出資購買大母羊33只,小母羊16只,種羊二只共51只羊。總價值人民幣71300元,由被告曹某代養,自訴人每只羊每年給付被告周某人民幣400元,以支付被告提供場地、飼料、疫苗、接羔、飼養等費用,并約定被告未經自訴人允許不得私自出售、宰殺、抵押、轉讓等。雙方簽訂合同后,自訴人曹某于2021年10月20日將51只交給被告周某代養。期間,自訴人曹某與被告人周某多次電話聯系,確認飼養羊的數量,2022年5月25日,自訴人曹某到被告人周某處,發現只有羊只49只,遂報警,后清點數量為49只,自訴人將49只羊拉走后賣了27500元。
另查明,2022年6月28日周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曹某給付51只羊人工費20400元,及墊付飼料款。
法院認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自訴人曹某與被告人周某達成代養羊協議,代養羊期間產生的天然孳息按法律規定,應屬于自訴人所有,但自訴人曹某控訴被告人周某、唐某代養羊只達到78只,并出賣羊只錢款用于周某住院治療的,僅憑錄音無其它證據佐證,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認定被告人周某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及行為的證據不足;自訴人控訴侵占羊只的數量及價值均沒有相關證據支持;綜上本院對其控訴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被告人周某、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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