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收到江蘇省檢的一份《駁回申訴通知書》。這份通知書跟上次發雞湯文稱“無人不冤”、勸人接受冤屈享受生活靜好一樣,看后令人非常氣憤,不吐不快。
案情非常簡單:我的當事人因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法院判決承擔保證責任。民事判決生效后,有關部門又以“轉移資產”為由追究了我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責任。其實,這里的“轉移資產”在法律定性上爭議極大。退一萬步,即便存在轉移資產行為,因為當事人名下尚有其他資產可供執行,依法也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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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生效后,我的當事人開啟了漫長的申訴歷程。經過艱苦的努力,江蘇高院撤銷了原一審、二審的民事判決,改判我的當事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照理,民事案件翻轉,刑事案件改判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可沒想到,接下來的遭遇令人不敢相信。我的當事人拿著江蘇高院的再審判決書找到找到鎮江市檢察院,后者向鎮江中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但鎮江中院卻決定不予再審。我的當事人向鎮江市檢察院索要這份再審檢察建議,鎮江市檢察院答復:這是我們發給法院的,跟你無關,不能給你。我的當事人又找到鎮江中院索要那份不予再審決定書。鎮江中院的答復如出一轍:這份文書我們是給檢察院的,跟你無關,不能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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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還是法院的不予再審決定書,都是因我的當事人而起,并且直接關系到我當事人的罪與非罪,關系到我當事人的自由和財產。但是在鎮江的兩家辦案單位看來,我的當事人儼然成了局外人,被當作一個皮球踢來踢去。甚至連索要一份法律文書這樣卑微的請求,都得不到滿足。z
我的當事人來到江蘇省檢繼續申訴。江蘇省檢竟然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訴請求。理由是:雖然現在民事案件得到了改判,但是在當年刑事審理、刑事判決的時候,民事案件還沒有改判。因此那個時候有拒執行為,侵犯了生效判決的權威和法院的執行秩序,當事人依然構成了拒執犯罪。所以原來的刑事判決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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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檢的答復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因為他違背了一個基本的常識:執行依據都失去了,還談何拒執犯罪?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當年當事人配合法院執行,現在還要執行回轉、恢復原狀,那么不配合執行一個本就不該執行的錯誤判決為何反而還能構成犯罪呢?雖然當年刑事案件審理的時候,民事案件尚未改判,但那只能說明當年沒有發現刑事判決存在錯誤。現如今案件出現了新的證據和事實,足以推翻原來的刑事判決,那么怎么還能繼續嘴硬辯稱當年的刑事判決就是沒錯呢?錯沒錯,難道不是一眼即知嗎?
很多時候,常識之所以是常識,就是因為它無需經過專業的培訓、無需經過深入的思維加工,只需憑人的直覺就可以做出判斷。但是一旦違背常識,需要用法理去論證常識性結論,反而會變得不容易。因為直線不能走,偏要兜圈子、繞彎子。有時候,世界上最困難的事情就是用一大堆理論去論證直覺。看到這樣的通知書,我深深的覺得:沒有價值指引和常識兜底,有時法律推理就是一本正經的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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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只想問有關部門一句:如果這樣的錯案都不予糾正,說得過去嗎?!這個案件我會一直跟下去,我相信總會有說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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