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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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關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問題。公司有為黃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的部分可通過補繳完成,黃某不能以此來主張被迫離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6)粵民申27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桐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雪,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
再審申請人黃某因與被申請人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粵19民終5395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
關于加班費的問題。首先,本案中,雙方對約定計件報酬無異議。另外,某平臺聊天截圖等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加班等具體情況。
關于高溫津貼的問題。首先,黃某并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工作場所超過33攝氏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已確認其工作有通風和風扇,故原審法院有關該項的認定并無不當。
關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問題。某公司有為黃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的部分可通過補繳完成,黃某不能以此來主張被迫離職。
另外,本案工資差額部分的異議不大。故原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結合本案具體案情作出有關認定,并無不當。
至于其他事項,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論述,不再贅述。
綜上,黃某申請再審的主張和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應予再審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李 磊
審判員:黃小迪
審判員:劉智敏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何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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